《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根据美国各州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产品缺陷作了进一步界定,将产品缺陷划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缺乏使用说明和警示缺陷三类。
制造缺陷(manufacturing defects)指产品与其设计意图相背离,如产品在物理构造上有缺陷、被损坏,或者经过不正确的组装。诉讼时要求原告证明产品缺陷在离开制造商时就已存在。
设计缺陷(design defects)指产品的可预见的损害风险,能够通过销售者或其他分销者,或者他们在商业批发销售链中的前手更为合理的产品设计加以减少或者避免,而他们没有进行这样的合理设计,使得产品不具有合理的安全性能的状态。设计缺陷是产品符合了设计要求,但该设计本身存在不合理的风险。有些法院认为,某些产品的设计明显不合理,因为它们具有较低的社会效用却有较高的危险性。此时,即便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其他合理的设计,仍然可以认定存在产品责任。原告必须证明:其他合理的设计方案,在产品销售或者派送之时存在,或者能够合理存在。(www.xing528.com)
缺乏使用说明和警示缺陷(product defective due to inadequate warning or instruction)指产品可预见的损害风险,能够通过销售者或其他分销者,或者他们在商业批发销售链中的前手提供合理的使用说明或警示而加以减少或避免,而他们没有提供这样的使用说明或警示,使得产品不具有合理的安全性能的状态。判断是否存在使用说明和警示缺陷,必须考虑使用说明和警示的内容与完整性、表达的强度和预期使用者的特性。除了警告使用者和消费者关于产品风险的存在和性质,以使他们能够在使用或消费产品时采取适当的行为降低伤害的风险以外,也要告知使用者和消费者使用或消费产品时固有的通常并不为人知的风险。在这种情形下,对于合理的、可预见的、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在决定是否使用或消费该产品时可以合理地认为是重大的或者是严重的内在风险,必须提供警示。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设计缺陷和缺乏使用说明与警示的缺陷只有在以销售者或分销者可以合理预见的方式使用时才课以责任,并不要求对任何可以想象的产品使用都能预见并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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