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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构成涉及的重要概念及其法律适用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责任构成涉及两个重要概念:产品与产品缺陷。原告以产品责任、违反担保责任、过失陈述责任以及虚假陈述责任等起诉被告,要求损害赔偿。被告抗辩书籍不属于产品责任范围内的“产品”,初审法院支持了被告。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将不动产视为产品。产品缺陷直接侵害使用者或消费者人身权或财产权益。

产品责任构成涉及的重要概念及其法律适用

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由于产品自身所具有的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由生产、销售等环节相关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构成涉及两个重要概念:产品与产品缺陷。

(一)产品

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而非泛指所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产品的范围因法律规定而有不同。

(1)产品是否要求以生产、加工为条件。《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和《关于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公约》等没有以加工、制作作为确定产品的标准,产品范围十分广泛。日本《制造物责任法》和我国《产品质量法》则要求必须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才是产品。《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将初级农产品和猎物排除在产品的范围之外。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2)产品是否包括无形物。产品一般指有形产品,对于智力产品在内的无形产品是否属于产品存在着分歧。智力产品包括书籍、音像制品等。一般认为,书籍、音像产品内容如涉及作者主观价值主张,以保护言论自由考虑,不适用产品责任;涉及对公认的自然景象或社会客观事实的描述,若出现错误则承担责任。另外,电力也被视为产品。服务即便是商业性销售的也不被看做产品。

案例8-1

温特诉帕特南父子公司案(www.xing528.com)

原告温特因为按照被告帕特南父子公司出版发行的《蘑菇百科全书》的内容错误地采集和食用了蘑菇,并因此患上重病。原告以产品责任、违反担保责任、过失陈述责任以及虚假陈述责任等起诉被告,要求损害赔偿。被告抗辩书籍不属于产品责任范围内的“产品”,初审法院支持了被告。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索伊德法官发表了判决意见,认为对于书籍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出于避免妨碍言论自由的公共政策考虑,法院通常认为书籍不属于产品责任法范围内的“产品”;二是类似于《航线图表》这类提供信息的工具书籍,其作用在于指导个人参与某项需要有一定自然知识的活动,接近于指南针,因此属于产品责任中的“产品”。《蘑菇百科全书》内容介绍如何采用蘑菇,如同指南针一样,属于“产品”之列。该案原告胜诉。

(3)产品是否仅限于动产。《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产品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将不动产视为产品。《关于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公约》以及《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则将产品限定为动产。我国也将不动产排除在产品范围之外,由专门立法调整不动产。

(二)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product defects)是指产品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如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 A条把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对产品缺陷作了进一步区分,分为产品制造缺陷、设计缺陷以及缺乏使用说明和警示缺陷。《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日本《制造物责任法》规定,缺陷是指考虑制造物的特性、其通常预见的使用形态、其制造业等交付该制造物时其他与该制造物有关的事项,该制造物欠缺通常应有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我国对缺陷的界定强调了不合理的危险,同时增加了产品标准的判断因素。

产品缺陷主要是从产品安全性角度定义的,产品缺陷不同于产品瑕疵和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缺陷直接侵害使用者或消费者人身权或财产权益。产品瑕疵指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或者不符合通常效用,导致当事人所追求的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利益受损。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判断标准是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和合同要求,而由于这些标准受诸多因素制约且并非以产品的安全性为唯一标准,产品质量不合格并不必然意味着产品具有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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