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所谓外贸代理制是指我国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接受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进出口商品,并收取约定代理费的一项外贸制度。推行外贸代理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改变过去的传统做法,即改为由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供货部门的委托,代其对外签订出口合同,代办出口手续,收取约定的佣金,至于出口的盈亏则由国内供货部门自负。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所谓外贸代理制是指我国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接受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进出口商品,并收取约定代理费的一项外贸制度。
外贸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外贸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或从事其他业务活动。(www.xing528.com)
(2)外贸企业的授权虽来自于委托人,但它是签订进出口合同的主体。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均以外贸企业的名义进行。因此,如果国内企业或外商违约,致使外贸企业不能履行合同,外贸企业应对外商或国内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3)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根据外贸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最终由国内企业(委托人)享有和承担。在施行外贸代理制以前,我国外贸公司在进出口业务中一直采用收购制,即外贸公司用自有资金向国内供货部门收购出口商品,然后以自己的名义自营出口,自负盈亏。推行外贸代理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改变过去的传统做法,即改为由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供货部门的委托,代其对外签订出口合同,代办出口手续,收取约定的佣金,至于出口的盈亏则由国内供货部门自负。这项改革的主要好处在于通过代理制,可形成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助于将生产企业直接推向市场,提高生产企业对国际市场的灵敏度和国际竞争能力。对于外贸企业而言,此举可减少资金需求,减少风险与责任。对加工程度较深、附加值较高的产品,出口代理制尤为重要,其采用也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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