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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与特征-《国际商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而言,票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这是票据最核心的特征和最基本的功能。换言之,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条件。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国际商法》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古代社会,最原始的国际贸易方式是易货。封建社会直接运用金银等金属作为支付的手段和方式。进入资本主义社会,随着银行的兴起,在以商品输出为主要特征的自有资本主义时期,国际支付最终完成了从交货付款向凭单付款的转变。国际商事支付工具是指国际商事交易的当事人借以进行款项的收付和结算的载体。就目前的实践而言,国际商事支付中的工具主要包括货币票据两类,以票据为主。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权、提货单借据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其性质属于金钱请求权。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通常都是使用某种票据作为支付工具,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

尽管各国的立法对票据的外延并无一致的认识,在具体制度上也有诸多差异,但由于票据法的宗旨就是促进票据的流通使用,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使人们能够放心地接受并使用票据,因此许多国家在票据法中都确立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原理,形成了共同的票据基本特征。一般而言,票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是指票据权利和证券融为一体,权利的行使和处分以持有证券为前提,“证券之外无权利”,票据的损毁、灭失意味着权利的消灭。

2.票据是设权证券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非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新的权利。

3.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票据是流通证券,可以通过支付或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是一种债权,但其转让与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不同,属于商法上的转让,其特殊性在于:①可以自由转让,让与人或受让人不必通知债务人就可以使受让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民法上的债权以通知债务人为转让生效的条件;②票据一经转让,正当的受让人即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而民法上的受让人则不受此种保护,合同的无效会导致受让人合同权利的无效或终止。一张票据,不论经过多少次转让,其最后的持票人都有权要求票据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由拒绝清偿。即使票据转让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票据是捡来的,善意持票人对票据权利也不受其前手票据权利的影响。这是票据最核心的特征和最基本的功能。

4.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根据一定的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它的设立是有因的,可能是支付买卖合同的价金,可能是借贷,可能是担保,也可能是赠与关系,但是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如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卖方开出以买方或其指定人为付款人、以某银行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该汇票经该银行承兑后,卖方将之转让给了丙,假设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通知银行拒付,但是当付款期限到来,丙要求银行付款时,已经承兑的银行无权拒绝付款。这即是无因性的具体体现。换言之,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条件。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的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顺利流通。

5.票据是要式证券(www.xing528.com)

要式是指票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格式制作成书面形式才能生效。由票据的流通性和无因性所决定,其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依照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的,如果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难以确定,票据亦难以流通,所以票据必须具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各国法律一般都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比如票据上必须载明名称、金额、收付款银行等。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制作票据,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导致票据的无效。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未记载规定事项的票据是无效票据。另外,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票据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例如,票据须经出票人签章,承兑须经承兑人同意支付并签章,转让须经转让人背书等。

案例6-1

汇票拒付案

某外资企业向A市钢铁厂开出一张汇票支付货款,收款人记载为“A市钢铁厂”,金额记载为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及小写200000元,付款人为该外资企业的开户银行。A市钢铁厂凭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被拒付,理由如下:①A市钢铁厂的全称应为“A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名称与印章不符;②金额记载为人民币“二十万元整”不符合规定;③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④该汇票未记载付款地。

理由①、②成立。票据是要式证券,收款人是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名称必须是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且与印章相符。金额记载应该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大写,否则易被篡改。理由③、④不成立。我国《票据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6.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票据所记载的文字。不得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做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如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期与实际出票日期不一致时,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期为准,这就是票据的文义性。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必须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对其负责,不得以票据外的任何事由变更票据上的文字记载的效力。

7.票据是独立证券

票据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当同一票据上有多种票据行为存在时,各票据行为依所载文义分别独立,一行为失效,并不表示其他行为亦随之无效。

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是最基本的票据,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最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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