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形式,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订立时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当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有一定的要求时,当事人订立合同如果不遵照此项要求,就会影响到合同的成立甚至生效,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予以证明。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合同的更改或终止协议,必须用书面形式。如缔约国或参加国的本国法律规定,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可以声明不适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合同形式。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规定明显不同于中国当年加入公约时所作相关保留的态度。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类型
1.书面形式的含义和范围
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买卖合同公约》则规定,书面形式包括以下几种具体形式:①合同书,或协议书;②信件,即通过各种渠道传递的原始书面函件;③电报;④电传。与公约相比,我国《合同法》顺应了电子通信迅猛发展的全球化趋势,增加了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的内容,并有“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开放式表述。
2.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书面合同的形式很多,名称和格式也不尽相同,一般根据交易双方的习惯和通行的做法,没有特别的限制。常用的有销售合同、购货合同、销售协议、购货协议、订单、成交确认书等具体的形式,另外还有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的文件。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主要采用的书面合同是买卖合同(协议)、销售确认书两种,订单也很常见。以合同、协议冠名的是书面合同的典型样式,订单、成交确认书是证明合同存在或双方某些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书面证据,而意向书、备忘录有双方的签章也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情况,但是很难成为合同的形式。
另外,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经公证、鉴证或者经审核批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虽然在形式上要求更为严格,但它们仍然是此类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
3.确认书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按照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习惯做法,双方以函电等方式达成协议后,中方往往还要提出一式两份的销售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才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7]《合同法》的规定是对《涉外经济合同法》[8]所反映的这种外贸习惯的继承和发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有两点明显的缺陷:首先,在传真等新型的数据通信出现后,确认书的运用范围扩大了,而法律的规定没有跟上;其次,没有明确当事人何时可以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以及它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弥补了这两个不足,它以“数据电文”涵盖了电报、电传等传统通信和传真、电子邮件等新兴通信方式;同时,它还以“在合同成立之前”明确了当事人只能在要约或者承诺中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这样一来,合同成立便以确认书的签订为必要条件,在签订确认书之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受信件、数据电文等的约束。因此,这种确认书与合同书相当,实质上就是一种简单的书面合同。
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没有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或者在承诺生效后即合同成立后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以未签订确认书为由否定合同的成立,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确认书对合同成立没有实际影响。
(二)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1.合同生效的条件(www.xing528.com)
有的情况下,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及内容复杂,一般认为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不足以证明合同的成立,或者难以证明合同的具体内容。首先,虽然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但它又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次,我国在加入《买卖合同公约》时对书面形式作了保留,至今仍然有效。最后,公约第29条规定,“合同的更改或终止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这些情况下,书面形式就成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2.合同成立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否认有此合同的存在或者只承认有签约意向而否认合同的实际成立,提供双方签订或往来的书面文件、资料是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或者合同成立最有效、最简便的方法,也是仲裁员或法官进行裁判的有力证据。因此,当事人在商谈和准备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就应当考虑合同形式在证明合同成立上的作用,以避免误解和纠纷的发生,也为纠纷产生后的司法救济提前做好准备。
3.合同履行的依据
无论是口头协议、书面合同,还是其他形式的合同,如果没有详细的合同条款和完备记录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则会给合同履行带来诸多的不便。而且,国际货物贸易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得多,有可能涉及不同的语言、文化以及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所以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双方都有必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确定当事人合意内容和彼此权利义务的最好方式,也是正确履行合同的可靠依据。
(三)书面形式以外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与《买卖合同公约》上述规定一样,《合同通则》规定:当事人可自由订立合同并确立合同的内容。不要求合同、声明或其他任何行为必须以特定形式做出或以特定形式证明。合同可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除了书面形式以外,口头形式以及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形式”也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有效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当事人只以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形式。如通过面谈、电话或者视频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现售或即时清结的交易,通常采取这种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简便易行,但在实践中遇到纠纷时,口头形式往往存在难以证明的问题。因此,具有国际因素、标的额较大、往往涉及跨境运输、相对比较复杂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宜采用口头的形式。
2.其他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10条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因此,我们认为合同的其他形式是一种“事实合同”,即当事人不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约定,而是通过彼此的民事行为订立的合同形式。
例如,某公司在学生公寓大厅安装了自动售货机,学生根据设置将货币投入售货机内,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再比如,我国A公司与法国B公司曾于2008年10月有过圣诞礼品的买卖合同,并成功履行了合同。2009年A、B两公司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A公司在2009年10月5日向B公司驻香港分部发圣诞礼品20箱,B公司收到货后于2009年11月8日通过其驻北京的子公司支付了相应的价款。A、B两公司2009年关于20箱圣诞礼品的交易就可以理解为一种“事实合同”,属于其他形式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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