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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特征及概念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具有交易性,即在双方当事人的同一项法律关系中,必须同时具备一方当事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另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相对应的价款。本章所讨论的是狭义的国际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特征及概念

1.买卖及其分类

1)买卖的含义

买卖,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根据约定一方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行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6条规定:“买卖”(或“销售”)是指卖方在取得价款的条件下将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如果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或者另一方没有支付价款或支付的不是价款而是租金、加工费等,都不是买卖。

2)买卖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买卖分为很多种类。通常有以下几种。①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特种买卖又可分为附买回条款的买卖、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分期付款的买卖、参照样品的买卖等。②种类物买卖和特定物买卖。标的物是一般种类物的买卖即为种类物买卖,例如市场上有统一标号的钢材、水泥以及相同品级的棉花、纱线等的买卖。标的物为特定物的买卖是特定物买卖,根据标的物的情况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标的物本身就独一无二的买卖,如黄庭坚的书法作品;另一种是种类物经由买受人指定后变为特定物的买卖。③竞争买卖和非竞争买卖。竞争买卖是指买受人通过招投标或拍卖等竞争方式与出卖人达成的交易;非竞争买卖是指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无需招投标等竞争的方式就可以成立的买卖。④现货买卖和期货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已经存在的买卖为现货买卖,如存货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并不现实存在,还需生产、加工等制作过程才能实现的买卖为期货买卖,国际货物买卖大部分属于这一类,其中以订货生产方式的买卖最为典型。⑤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即时买卖即“现售”,是指订立合同与出售货物同时完成的买卖方式;非即时买卖是指订立合同时不进行付款和交货,而是在其后某一时期进行付款和交货的买卖。

另外,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还有实验买卖与非实验买卖、动产买卖与不动产买卖、国内买卖与跨国买卖(国际买卖)等。

2.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及其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如果从一国角度出发,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三个方面理解,“国际”主要有这样几种含义:①国家之间;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或法人住所、居所或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③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或法人具有不同的国籍;④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标的物位于国外;⑤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和行为发生在国外。关于上述的几种含义,不同国家、不同部门法、不同学者会有不同的认识,在具体适用时,有的采用单一标准,而更多的是采用复合标准或者选择性标准。《买卖合同公约》采用的是当事人“营业地”这个单一标准,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1]另外,人们通常将营业地位于不同关税地区(关境)的货物买卖,如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货物买卖也纳入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加以研究。

2)国际货物买卖的特征(www.xing528.com)

根据上述分析并结合《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属于动产的货物买卖,即买卖的标的是有形财产,不包括技术、服务等无形财产,也不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

(2)国际货物买卖具有交易性,即在双方当事人的同一项法律关系中,必须同时具备一方当事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另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相对应的价款。

(3)国际货物买卖具有国际性,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不同关税地区或不同关境)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即跨国(境)的货物买卖。

(4)国际货物买卖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国际支付、结算关系紧密,有时还与国际商事代理相关联。同时,与进出口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及其对外贸易管制法律相关联。

3.国际货物买卖法

买卖法,就是调整买卖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与买卖的分类相似,买卖法也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从其调整内容来看,买卖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买卖法,包括调整动产与不动产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而狭义的买卖法,仅指调整有形动产买卖(即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根据买卖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跨越国境,可以将买卖法分为国内买卖法和国际买卖法两种。本章所讨论的是狭义的国际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最原始、最基本的形式,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加深、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国际贸易也不断得以发展,已经从传统有形的货物贸易进一步发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等多种形式,但是货物贸易仍然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难以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都是建立在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础上并以其为核心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无论是国际贸易立法还是国内贸易立法,都很重视对国际(对外)货物买卖关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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