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而引起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合同履行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modification of contract)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发生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在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我们这里所讲的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合同变更具有以下特征:①合同的主体不改变,即原来的当事人保持不变;②合同的变更须经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协商一致;③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合同内容的部分变更,例如履行的时间、数量、方式等,而不是全部内容或合同性质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通常是由于合同订立后,某些情况发生了变化,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而做出的,也有依据法律规定而做出的。法律规定的允许一方当事人变更合同的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合同变更一般不溯及既往,对已履行的合同部分不产生效力。
从各国法律规定的实践来看,普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或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时变更合同。传统的普通法存在“对价理论”的要求,在变更合同时同样要求有对价关系,若缺乏对价则不得改变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突破了上述不适应现代商事交往需要的原则,其第2—209条明确地规定:“关于改变现存合同的协议,即使没有对价也具有约束力。”
《合同通则》第2.1.18、3.2条规定,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合同。我国《合同法》第77、54条分别规定了变更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当事人协议、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等。
案例3-14
合同变更
进口商A公司与供货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由B向A提供货物。约定的付款币种为人民币。首批货物交付之后,A付清了货款。第二批货物交付之前,A向B提出能否用其他币种支付剩余的货款,B方表示同意。双方然后就付款币种达成补充协议:剩余货款改由美元或日元支付。第二期货款支付之前,A公司通知B公司其支付美元存在困难,要求仍以人民币支付。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22]。
在本案中,尽管A公司和B公司已就变更货款币种问题达成补充协议,但该协议未明确究竟以何种币种支付剩余货款,而是为当事人留有选择权,导致履行中双方产生分歧,故该补充协议为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变更,双方仍须按照原合同履行。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assignment of contract),又称为合同的让与,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即合同权利的受让人成为合同之债的新债权人,合同义务的受让人成为合同之债的新债务人,而合同的内容仍保持不变。
合同的转让具有以下特征:①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合同主体的变更;②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③合同的转让不仅涉及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关系,而且还涉及受让方与原合同一方的关系。
《合同通则》第九章对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移、合同的转让等合同转让形式作了详细规定。
1.权利的转让
权利的转让(assignment of rights)是指合同的原债权人将其对合同债务人的金钱支付或其他履行的权利,以协议方式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包括以担保为目的的转让。也就是说,合同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合同原债权人称为出让人或让与人,新债权人称为受让人。(www.xing528.com)
从各国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合同的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对于下列三种合同权利,许多国家的法律一般都不允许任意转让。①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即合同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成立,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就会影响合同内容的履行,从而违背当事人的订约目的。这类合同权利包括信托权利、表演或出版权利、受聘权利等。②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③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通则》第9.1.7条规定:一项权利仅凭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协议即可转让,而无须通知债务人;转让无须债务人同意,除非此情况下债务实质上具有人身性质。第9.1.10条规定:在收到让与人发出的转让通知以前,债务人可通过向让与人清偿来解除债务;在收到该通知后,债务人只有通过向受让人清偿才能解除债务。第9.1.11条规定:如果同一让与人将同一权利连续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人,则债务人按照收到通知的时间顺序清偿后,其债务得以解除。
案例3-15
权利的转让
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的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为了不影响销售,甲公司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到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23]
根据《合同通则》第9.1.7条的规定,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只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协议即可,而无须通知乙公司,也不用取得乙公司的同意。因此,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向其履行合同。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乙公司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或者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其争议。
2.义务的转移
义务的转移(transfer of obligations),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其部分或全部债务。由此可见,债务的转移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二是通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合同义务转移包括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和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两种情形。
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债务转移协议的情况,也称之为债的更新。通常转移协议一经成立即生效,无须债务人同意。债务人可借此免除自己的合同义务。各国法律基本上都不要求这种合同须经债务人同意。《合同通则》认为,债权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转移债务,并解除原债务人义务的协议构成第三方利益合同,这种利益不能强加给受益人,即原债务人可拒绝债权人与新债务人之间协议解除其义务。若原债务人拒绝,不仅新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义务,并且原债务人承担连带义务。而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协议转移债务,则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案例3-16
担保责任与债务承担
情形一:公司A欠公司X 100万元债务,银行S同意保证该义务的适当履行。经X同意,A将其义务转给公司B,且X同意解除A的义务。在此情况下,S并不保证B的履行,除非其同意继续提供保证。
情形二:银行X向A公司提供了100万元的贷款,A以其持有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经X同意,A将其还款义务转给B公司,且X同意免除A的义务。在此情形下,股票质押担保失效。若A在向B转移还款义务的同时,还向B转让了其设定质权的股票项下的股权,则转让后的股票仍可作为B还款义务的担保。[24]
3.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由原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和债务。对此,各国法律基本上都要求须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成立生效。在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后,受让方将完全代替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地位,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完全退出合同关系。
《合同通则》第九章第三节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作了相关的规定。如第9.3.3条规定,一项合同的转让要求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第9.3.4条规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同意的,合同转让自转让通知到达该另一方当事人时,或者当该另一方当事人认可该合同转让时生效。另外还规定了让与人债务的解除,抗辩权和抵销权以及跟随合同转让的权利等。我国《合同法》第84、8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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