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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保全:解析国际商法中的合同保全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履行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到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律制度。合同保全具有对外效力,能够拘束合同相对人和相关的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73、74条规定了代位权与撤销权两种合同保全制度。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合同履行保全:解析国际商法中的合同保全

合同履行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到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律制度。合同保全具有对外效力,能够拘束合同相对人和相关的第三人。[21]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撤销权制度,其中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的,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设的。我国《合同法》第73、74条规定了代位权与撤销权两种合同保全制度。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起源于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中正式确定为民法制度。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将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如下。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在代位权的行使过程中,对债权人而言,其债务人的债务人为次债务人,债权人代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既不用债务人的名义,也无需债务人的同意,但可将债务人列为诉讼的第三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清偿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②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都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与债权人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债权人行使代位权。③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无权将受领的财产供自己优先受偿或者用来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的后果按各国通例应归属于债务人,而且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但我国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种特殊规定对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有积极意义。(www.xing528.com)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务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成立的条件是:债务人实施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经生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对债权造成了损害。

撤销权行使方式和范围如下。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形式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对债务人的效力。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②对受益人或受让人的效力。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③对债权人的效力。因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返还的财产,是债务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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