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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缔约过失责任及其特点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向另一方所负的诚信义务而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特点是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诚实信用义务;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13]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它是在缔约的谈判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如恶意谈判或不保守秘密等。

国际商法:缔约过失责任及其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contracting fault)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向另一方所负的诚信义务而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特点是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诚实信用义务;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13]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它是在缔约的谈判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如恶意谈判或不保守秘密等。《合同通则》第2.1.16条规定:“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保密性质提供的信息,无论此后是否达成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不予泄露,也不得为自己的目的不适当地使用这些信息。在适当的情况下,违反该义务的救济可以包括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泄露该信息所获得之利益予以赔偿。”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3-7B与C是两大主要汽车生产商,A有意与B或C设立一合资企业。在与B的谈判过程中,A收到了B关于其一种新型车设计方案的详细资料。尽管B并未明确声明该信息为秘密信息,但因为是关于一种新型车的设计方案,A在与C的谈判中就负有不向C披露的义务。同时,只要合同尚未达成,A亦不得将该设计方案用于自己的生产之中。[14](www.xing528.com)

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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