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条款包括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两部分,这些构成了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又称必要条款。主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它明确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履行合同与承担义务的基本依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⑨法律适用条款等。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不影响合同成立的条款,也称一般条款。实践中,在不同种类的合同中,当事人除了就上述主要条款进行约定外,往往还要约定不少其他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可包括包装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检验条款、支付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等。美国一般要求买卖合同约定标的和数量即可,其他均可事后补充。
《合同通则》关于合同的条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示义务与默示义务(express and implied obligations)。《合同通则》第5.1.1条规定:“各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与尽最大努力的义务(duty to achieve a specific result & duty of best efforts)。《合同通则》第5.1.4条规定:“(1)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涉及获得某一特定的结果,则该方当事人有义务获得此特定结果。(2)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在一定程度内涉及履行某一项活动时应尽最大的努力,则该方当事人在该程度内有义务尽一个具有同等资格的、通情达理的人在相同情况下所会付出的努力。”(www.xing528.com)
(3)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义务(duty of operation)。《合同通则》第5.1.3条规定:“每一方当事人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合作,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其义务时,有理由期待另一方当事人的合作。”
(4)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履行质量和价格(determination of quality of performance and price by reasonable standard)。《合同通则》第5.1.6、5.1.7条分别就合同未规定履行质量和价格的情形予以规范。规定履约必须达到平均质量水准,同时履约应合理。价格应是“各方引用在订约时可比较的相关贸易中进行此类履行时一般所应收取的价格”;如果无此价格,以及在其他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情形下,均应采用合理的价格;由一方当事人确定的价格明显不合理时,应以合理的价格予以代替。
案例3-6
尽最大努力的义务
A是一个分销商,在与B 订立的合同中承诺“尽最大的努力扩大产品销售”,但是双方没有约定达到的最低数量。根据《合同通则》第5.1.4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中的这一条款创造了尽最大努力的义务,即要求A尽一个具有同等资格的、通情达理的人在相同情况下(如产品的性质、市场的特点、公司的价值和经历,以及竞争对手的情况等)所付出的努力那样提高产品的销售(如做宣传广告、走访客户及提供合理的服务等)。虽然A没有承诺每年应销售的产品的特定数量,但的确应该如一个通情达理的人那样尽其所能地去提高产品的销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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