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动。狭义的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这里的司法指广义的司法。司法机关是指负责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的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机关。司法组织是指律师、公证、仲裁组织。后者虽不是司法机关,却是司法系统中必不可少的链条和环节。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严密的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中国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侦查制度、检察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下面仅就与国际商法联系较为密切的几项司法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1.法院的设置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其职权主要包括:①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②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③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④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已将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⑥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包括:①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②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包括:①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②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④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包括:①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②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④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⑤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⑥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⑦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有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设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基层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
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我国现有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宁波、武汉、广州、厦门、海口、北海等10个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在铁路运输部门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法院体系中专门法院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目前,全国共有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9个铁路运输法院。
2.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目前有以下三种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包括:①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合议庭是由3名及其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与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①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②总结审判经验;③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3.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一律公开宣判。所谓“公开”,就是对社会公开,对于开庭审判的全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都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对依法应予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前要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辩护制度
《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并对实行这一原则和制度作了具体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对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4)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除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都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制度是指由3人及其以上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制度,又称合议制,它是与独任审判相对而言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一般为3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须记入笔录。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有同等的权利。
5)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处理该案件的制度。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案例1-1
回避请求案
2010年5月,王某与李某为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经协商和调解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受理此案后组成了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中有一人为李某的弟弟。对此,王某提出了要求李某的弟弟回避的请求。
合议庭成员李某的弟弟是被告李某的近亲属。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某的弟弟必须回避。
6)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工作制度。审判监督制度是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一项补救。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7)司法协助制度
司法协助制度是指一国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则按互惠原则,应另一国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诉讼过程的一定司法行为。我国的司法协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②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③刑事司法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引渡犯罪等。
(二)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或裁或审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包含两方面含义。(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2)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对受理的已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拥有管辖权。这些情况包括:①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②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诉,进行了实质性答辩,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的,可视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法院可对案件继续审理。(www.xing528.com)
2.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的基本含义是,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决,否则对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当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审查核实,予以裁定撤销。这是对一裁终局制度的一项补救措施。
案例1-2
一裁终局案
2010年8月,马某与吴某为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仲裁,并签订了仲裁协议。仲裁组织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仲裁。裁决书下达后马某对裁决结果不服,要求仲裁组织重新仲裁,否则向法院起诉。
裁决书下达后,马某不能要求重新仲裁,除非他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马某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审查核实,撤销裁定。
(三)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四种形式。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①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②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③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④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2.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行政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它的性质是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对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相关问题,并按照法律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进一步的保护。
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
4.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本章小结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外国,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规范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大陆法系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权限、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两大法系虽然各有许多不同特点,但融合也在发生。
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主要有三种:制定法、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国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侦查制度、检察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专业术语汉英对照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
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customs
国内法national law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
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
法典法系code family
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
判例法系case law system
普通法common law
衡平法equity
思考与练习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概念。
2.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哪些?
3.简述大陆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4.简述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5.试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6.中国法律的渊源主要有哪些?
7.试述中国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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