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主要有三种:制定法、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制定法
制定法是由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制定法是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中国实行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立法体制。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各级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主要有六种形式。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他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
法律是指宪法以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公司法》、《物权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直接调整全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的事项,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内容主要涉及当地的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市容卫生、交通运输、青少年保护等。各地制定的地方法规应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适用范围是该民族自治地方。
5.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般地方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法的形式,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国法律的渊源。(www.xing528.com)
(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也是中国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官在依据法律做出一项司法活动之前,需要正确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也需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公民为了遵守法律也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有正确的理解。
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正式解释通常也称为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为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正式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称为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各机关分工配合。其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法律)的不同理解。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3.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做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中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或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条约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因此,这些国际条约也是中国法律的渊源,并且其法律效力高于国内法。另外,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形成并为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国际惯例也是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没有拘束力。这一点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相似。但近年来,由于受英美法的影响,中国也开始重视判例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把一些被认为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证据与理由充分、处理得当、具有现实借鉴意义的法院判决,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予以公布,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以借鉴。这是中国的司法制度开始借鉴和吸收判例法优点的具体表现,表明判例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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