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它们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法律基本原则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不同的历史传统的影响,它们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从宏观方面来看,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只有它们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院的判例不是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渊源,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判例法与制定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判例法是具体诉讼案件的结果,而制定法是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对一般情况所作的规定;制定法是以比较精确的条文化的形式出现的,而判例法是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有的可能表达得相当清楚,但一般来说并非如此。判例法的基础是先例约束力原则,这个原则的要求是,上级法院的判决甚至本法院以前审理类似案件的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具有约束力。
(二)法律结构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结构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公法和私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依据是私人自治,其主要含义是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裁决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分别代表了两个不同的主体,即国家和个人。构成私法关系的是彼此平等的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法和商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公法关系是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关系,而不是平等关系。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属于公法,程序法一般也被认为是公法。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它的法律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这两种法律包含的法律部门比较分散,很不明确。在英美法系国家,属于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是在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普通法又是与民事诉讼的形式不可分的,因此英美法系中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称为民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有合同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和婚姻家庭法等。但是,在大陆法系中,民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法官权限的不同(www.xing528.com)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必须考虑制定法的规定,根据制定法的规定来判决案件,法官对制定法的解释也必须受制定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而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制定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理案件。审理案件时,法官首先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而且,法官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四)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公私法划分相联系,普通法院系统与行政法院系统并存,它们的管辖权严格分开。普通法院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行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不过,大陆法系国家之间也有区别,法国的行政法院属于行政系统,德国的行政法院属于司法系统。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审理。
在诉讼方面,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大陆法系重视实体法,英美法系重视程序法。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陪审制,尤其在美国,不仅刑事案件中实行陪审制,民事案件中也实行陪审制。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另一个特征是对抗制。其内容是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律师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对抗,扮演了最积极的角色。陪审团不进行调查,在法庭上也不提问,他们的任务只是听取双方及其证人发言,并在最后就案件事实作出裁决。法官也不主动进行调查,甚至也不参加提问,在法庭上表现为一个消极的仲裁人。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同,在大陆法系中民事案件不实行陪审制,陪审制仅适用于刑事重罪案件。大陆法系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实行职权制。其内容是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主,突出法官的职能,法官以积极的审判者的姿态出现。
此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法律概念、法律教育、法律职业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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