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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交易案课程讲解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4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金华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从事网络刷单行为下达了金市监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吉森公司的刷单行为开出了高达200万元的罚单。

金华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交易案课程讲解

2018年4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金华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森公司)组织虚假交易、从事网络刷单行为下达了金市监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吉森公司的刷单行为开出了高达200万元的罚单。

一、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的事实情况

当事人吉森公司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方式,为入驻京东、拼多多、苏宁易购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提升网店信誉和商品销量记录。当事人吉森公司自建服务器,使用PO工作室刷单平台系统,将通过网络采购或购买手机号码自行注册两种方式取得京东等购物平台上的买家账号导入系统,使用网店商家提供的资金(先行支付或当事人垫付),利用计算机模拟手机客户端操作的方式虚假下单采购商品,使用网络采购的空包物流单号或商家自行联系的物流发送空包裹,欺骗第三方交易平台取得交易记录,从而实现刷单炒信流程。PO工作室刷单平台系统仅存有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3月21日案发日时的刷单数据,通过导出后统计,共有刷单记录18.9万单,其中涉及京东平台的笔数为18.1万单、拼多多平台6854单、苏宁易购平台865单。涉及的刷单商品金额为2015.8119万元,涉及空包物流的金额为12.03万元,获取佣金209.5万元。当事人擅自删除用于经营的电脑内所有电子数据,销毁证据,导致其他数据无法核实提取。(www.xing528.com)

二、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的认定和处理结果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提升网店的信誉,提高产品销量,获取佣金,其行为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情形,属于组织虚假交易行为。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的金额及刷单交易笔数特别巨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吉森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吉森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对吉森公司处以人民币2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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