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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与北京趣拿等隐私权纠纷案:网络与电商法律分析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庞某因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海民初字第10634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原告为庞某,被告为趣拿公司、东航公司。庞某为证明趣拿公司和东航涉嫌泄露众多旅客隐私提交了相关网页打印件,趣拿公司和东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庞某与北京趣拿等隐私权纠纷案:网络与电商法律分析

庞某因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634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一审原告为庞某,被告为趣拿公司、东航公司。庞某通过趣拿公司经营的去哪网平台购买东航机票,后发现其个人身份信息及行程信息遭泄露,庞某认为其个人信息泄露系由趣拿公司及东航公司造成,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趣拿公司和东航在各自的官方网站以公告的形式向庞某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情况说明及赔礼道歉声明,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2.趣拿公司和东航赔偿庞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一、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2014年10月11日,庞某委托鲁某通过去哪儿网平台(www.qunar.com)订购了2014年10月14日MU5492泸州至北京的东航机票1张,所选机票代理商为长沙星旅票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星旅公司)。去哪儿网订单详情页面显示该订单登记的乘机人信息包括原告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人信息、报销信息均为鲁某及其尾号1858的手机号,并载有如下提示:“为保障资金安全,请务必使用在线支付,切勿通过搜索引擎或拨打来路不明的400电话进行银行ATM机转账。”同日,趣拿公司发件人为106903330762(25)号向鲁某尾号1858发送短信:“2014-10-14,泸州蓝天机场到北京首都机场T2的MU5492航班(16∶10起飞/19∶10到达)已出票。……星旅航空优选,唯一客服电话:010-89930736。订单查询/退票改签请点击http://d.qunar.com/klxZha。”趣拿公司同时向鲁某发送了提醒短信:“尊敬的用户,温馨提醒您:警惕以飞机故障、航班取消为诱饵的诈骗短信,请勿拨打短信中的电话。……”2014年10月13日,庞某尾号9949手机号收到号码为0085255160529的发件人发来短信:“……您预订2014年10月14日16∶10起飞19∶10抵达的MU5492次航班(泸州-北京首都)由于机械故障已取消,请收到短信后及时联系客服办理改签业务,以免耽误您的行程,服务热线4008-129-218(注:改签乘客需要先支付20元改签手续费,改签成功后每位乘客额外得到补偿200元)……”。上述号码来源不明,未向鲁某发送类似短信。鲁某知晓上述短信后拨打东航客服电话95530予以核实,客服人员确认该次航班正常,并提示庞某收到的短信应属诈骗短信。关于诈骗短信为何发至庞某本人,客服人员解释称通过该机票信息可查看到开头136、尾号949手机号码及开头189、尾号280手机号码,可能由订票点泄露了庞某手机号码。鲁某在通话中向客服人员确认了尾号949系庞某本人号码。庭审中,东航称庞某可能为东航常旅客,故东航掌握庞某此前留存的号码。2014年10月14日,东航客服95530向庞某号码发送通知短信:“……由于飞机故障,您原定10月14日泸州蓝田机场飞往北京首都机场的MU5492,时刻调整至19∶50泸州泸州蓝田机场起飞,预计22∶30到达北京首都机场。……”鲁某遂拨打95530予以确认,得到答复为该次航班确因故障延误。此后庞某又两次收到95530发来的航班时刻调整短信通知。当日晚19∶43,鲁某再次拨打95530确认航班时刻,被告知该航班已取消。鲁某出庭证明了其代庞某购买本案机票并沟通后续事宜,其认可购买本案机票时未留存庞某手机号。

庞某为证明趣拿公司及东航已掌握其姓名及手机号提交了多条短信,内容为其以往通过去哪儿网购买机票收到的趣拿公司通知短信,及此前购买东航机票收到的东航通知短信。趣拿公司和东航对上述短信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庞某为证明趣拿公司和东航涉嫌泄露众多旅客隐私提交了相关网页打印件,趣拿公司和东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

本案机票代理商星旅公司出具书面意见称,该公司通过去哪儿网平台接触到鲁某尾号1858手机号,未接触到庞某手机号,该公司从东航购买本案机票时留存的是该公司刘勇尾号1280手机号,涉案机票最终从东航官网出票。东航主张该公司通过中航信提供订票系统服务,订票信息不存储于东航系统中,星旅公司向东航购买涉案机票时仅留存尾号1280手机号。

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隐私权通常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亦受法律所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庞某委托鲁某通过去哪儿网购买机票时未留存庞某本人尾号9949手机号,本案机票的代理商星旅公司未获得庞某手机号,星旅公司向东航购买机票时亦未留存庞某号码,故法院无法确认趣拿公司及东航在本案机票购买过程中接触到庞某手机号。即便庞某此前收到过趣拿公司或东航发送的通知短信,但现无证据显示趣拿公司和东航将庞某过往信息与本案机票信息关联,且趣拿公司未向庞某号码发送过本案机票信息,东航在鲁某致电客服确认庞某手机号前亦未向庞某号码发送过本案机票信息,故法院无法确认趣拿公司和东航将庞某过往留存的手机号与本案机票信息匹配,更无法推论趣拿公司和东航存在泄露上述信息的行为。涉案航班最终因飞机故障多次延误直至取消,该情形虽与诈骗短信所称“由于机械故障取消”的内容雷同,但不排除“因故障取消”系此类诈骗短信的惯用说辞,故仅凭航班状态与诈骗理由的巧合无法认定东航与诈骗短信存在关联。

综上,趣拿公司和东航在本案机票订购时未获取庞某号码,现无证据证明趣拿公司和东航将庞某过往留存的手机号与本案机票信息匹配予以泄露,且趣拿公司和东航并非掌握庞某个人信息的唯一介体,法院无法确认趣拿公司和东航存在泄露庞某隐私信息的侵权行为,故庞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庞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庞某不服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庞某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本案所涉内容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普遍现象,庞某在趣拿公司下辖网站“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因此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个人隐私权遭到严重侵犯。2.一审法院适用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严重超出庞某的证明能力,庞某不予认同。趣拿公司和东航可能并非能够掌握庞某姓名和手机号的唯一介体,但是庞某此行的航班信息以及因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取消的航班状态,却无疑属于趣拿公司和东航,特别是东航能够唯一性、排他性地获取上诉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具有极强的指向性。庞某是趣拿公司和东航的常旅客,我们有理由推断在趣拿公司和东航的系统中存有庞某的隐私信息,不能排除隐私信息系趣拿公司和东航泄露出去的可能。庞某作为旅客,在信息及证据的掌握方面相对趣拿公司和东航处于极不对等的劣势地位。庞某在一审中所提供的证据符合基本的形式及实质要件,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足以反映出趣拿公司和东航必然掌握庞某的姓名、手机号码、航班信息以及因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取消的航班状态等外界无法获知的个人隐私信息。因此,庞某的举证行为已经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趣拿公司和东航在一审中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自身系统安全措施完善,但这不等于不会出现侵权的事实,趣拿公司和东航应就自身及雇员均未实施侵犯庞某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举证,因此趣拿公司和东航所提供的证据存在片面性,且趣拿公司和东航放弃了其在本诉中要求他方承担责任的权利,因此,趣拿公司和东航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并承担侵犯庞某隐私权的侵权责任。

四、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本案涉及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是否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而寻求救济;二是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涉案隐私信息是由东航和趣拿公司泄露;三是在东航和趣拿公司有泄露庞某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之下,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四是中航信更有可能泄露庞某信息的责任抗辩事由是否有效成立。

(一)关于本案涉及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是否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而寻求救济

东航在本案二审中提出,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是运输合同中的内容,不构成隐私信息,因而其并没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对此,法院认为,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首先属于个人信息。在现代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不当扩散与不当利用已经越来越成为危害公民民事权利的一个社会性问题,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识。本案中,庞某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号9949手机号、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时间、地点、航班信息)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界定,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是属于隐私信息的。据此,庞某被泄露的上述诸信息中,其行程安排无疑属于私人活动信息,从而应该属于隐私信息,可以通过本案的隐私权纠纷主张救济。

至于庞某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日常民事交往中,发挥着身份识别和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因此,孤立来看,姓名和手机号不但不应保密,反而是需要向他人告示的。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收集和匹配成本越来越低,原来单个的、孤立的、可以公示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收集、提取和综合,就完全可以与特定的个人相匹配,从而形成某一特定个人的详细而准确的整体信息。此时,这些全方位、系统性的整体信息,就不再是单个的可以任意公示的个人信息,这些整体信息一旦被泄露扩散,任何人都将没有自己的私人空间,个人的隐私将遭受巨大威胁,人人将处于惶恐之中。本案中,如果诈骗分子仅仅知道庞某的姓名或手机号,则无法发送关于航班取消的诈骗短信;如果诈骗分子仅仅知道庞某的行程信息,则亦无法发送关于航班取消的诈骗短信。而恰恰是诈骗分子掌握了庞某的姓名、手机号和行程信息,从而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整体信息,所以才能够成功发送诈骗短信。因此,本案中,即使单纯的庞某的姓名和手机号不构成隐私信息,但当姓名、手机号和庞某的行程信息(隐私信息)结合在一起时,结合之后的整体信息也因包含了隐私信息(行程信息)而整体上成为隐私信息。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而寻求救济。

(二)关于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涉案隐私信息是由东航和趣拿公司泄露(www.xing528.com)

本案中的关键是看庞某提供的证据能否表明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某个人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以及东航和趣拿公司的反证能否推翻这种高度可能。

1.庞某提供的证据能否表明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某个人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本案中,鲁某通过去哪儿网为庞某和自己向东航订购了机票,并且仅仅给去哪儿网留了自己的手机号,而非庞某的手机号。但是,由于庞某以前曾经通过去哪儿网订过机票,且是东航的常旅客,现有证据显示东航和去哪儿网都留存有庞某的手机号。同时,中航信作为给东航提供商务数据网络服务的第三方,也掌握着东航的相关数据。因此,从机票销售的整个环节看,庞某自己、鲁某、趣拿公司、东航、中航信都是掌握庞某姓名、手机号及涉案行程信息的主体。而从庞某已经提交的现有证据看,庞某已经证明自己是通过去哪儿网在东航官网(由中航信进行系统维护和管理)购买机票,并且东航和去哪儿网都存有庞某的手机号。因此,东航和趣拿公司以及中航信都有能力和条件将庞某的姓名、手机号和行程信息匹配在一起。此外,一个非常重要的背景因素是,在本案所涉事件发生前后的一段时间,东航、趣拿公司和中航信被多家媒体质疑存在泄露乘客信息的情况。这一特殊背景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东航、趣拿公司和中航信泄露庞某隐私信息的可能。综上,法院认定东航、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某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

2.东航和趣拿公司的反证能否推翻上述高度可能

诉讼中东航和趣拿公司都提供证据表明其采取措施尽到了对客户信息的安全保密职责,因而没有侵犯庞某隐私权。对此,法院认为,东航和趣拿公司的反证表明其自身采取了一定的安全管理措施,且犯罪分子窃取信息也是可能的泄露原因。但在法院已经确认东航、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某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东航和趣拿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本案中庞某的信息泄露的确是归因于他人;也并未举证证明本案中庞某的信息泄露可能是因为难以预料的黑客攻击;同时也未举证证明庞某的信息泄露可能是其自身或鲁某所为。在这种情况下,东航、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某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很难被推翻。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认定本案中趣拿公司和东航存在泄露的高度可能是基于如下因素:一是趣拿公司和东航都掌握着庞某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行程信息;二是其他人整体上全部获取庞某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行程信息的可能性非常低;三是2014年间,趣拿公司和东航都被媒体多次质疑存在泄露乘客隐私的情况。正是在以上三个因素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法院才认定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某个人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

(三)关于在东航和趣拿公司有泄露庞某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之下,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上所述,东航和趣拿公司均有泄露隐私的高度可能性,但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归根到底还须审查其是否有过错。本案中,东航和趣拿公司作为各自行业的知名企业,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从法院现有证据看,东航和趣拿公司在被媒体多次报道涉嫌泄露乘客隐私后,即应知晓其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但是,该两家公司却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媒体报道后迅速采取了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以加强其信息安全保护。而本案泄露事件的发生,正是其疏于防范导致的结果,因而可以认定趣拿公司和东航具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关于东航和趣拿公司所提出的中航信更有可能泄露庞某信息的责任抗辩事由是否有效成立

东航和趣拿公司在诉讼中认为东航所用系统是中航信开发维护的,并且中航信也掌握东航的旅客信息,因而更有可能是中航信泄露庞某隐私信息,所以东航和趣拿公司应该免责。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上一节的判理,中航信的确与东航、趣拿公司一样存在泄露庞某信息的高度可能。但是,本案中,庞某并没有起诉中航信,而中航信也并非必须加入本案诉讼。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本案中东航和中航信都泄露了庞某的隐私信息,则东航和中航信基于各自的泄露行为均应向庞某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东航和中航信对庞某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作为受害人的庞某有权选择起诉侵权人。本案中,庞某起诉了东航和趣拿公司,而没有起诉中航信,可以认为系庞某行使了选择权。

第二,如果本案中的确是中航信泄露了庞某的隐私信息,则从东航和中航信之间的关系看,中航信仅仅是对内向东航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人,是为了东航更好地开展工作而为其提供服务的。外部的订票者并不在意、也不知道东航的订票系统是由谁来维护和管理的。无论由谁管理和维护,订票的消费者都认为是在向东航订票。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即便是中航信泄露了庞某的隐私信息,也可以由东航首先承担责任。东航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中航信之间的服务合同条款,在相关证据具备的情况下,向中航信主张权利。因此,庞某起诉东航而不起诉中航信并无不当。

所以,东航和趣拿公司提出的该项抗辩并不能有效成立。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某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并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庞某请求趣拿公司和东航向其赔礼道歉,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庞某的赔礼道歉请求有所不当,法院予以纠正。但是,对于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和范围,由法院根据侵权事实的损害结果及其影响酌情予以确定。此外,庞某请求趣拿公司和东航赔偿其精神损失,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庞某因此次隐私信息被泄露而引发明显的精神痛苦,因此,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634号民事判决,并判令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各自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某赔礼道歉。

五、再审情况

东航公司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京0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东航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我方不具备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二审判决仅以我方持有涉案行程信息即当然推定我方为侵权人,显属主观臆断;(二)二审判决充斥主观论理,错误推理认定我方存在泄露信息的高度可能;(三)本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审判决仅依据信息泄露的客观结果即当然认定我方具有过错,实质对我方适用了无过错原则,显属错误;(四)二审判决曲解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庞某的涉案行程信息不属于隐私信息,只是普通的个人信息;(五)庞某并无实际经济损失,也未遭受其他损害,有鉴于本案可能造成的影响,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六)二审判决不应支持庞某关于在我方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即便我方构成侵权也只需要向庞某本人赔礼道歉即可,公开道歉的方式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经济原则和必要原则。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寻求救济,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认定东航公司存在泄露庞某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东航公司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东航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东航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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