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因与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70786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法院产权提起上诉。
本案一审原告为腾讯公司,被告为世界星辉公司。腾讯公司一审诉称:其系“腾讯视频”网站(网址为www.qq.com)的合法经营人,对该网站依法享有经营收益权。“世界之窗浏览器”软件系世界星辉公司开发经营,该浏览器设置有广告过滤功能,用户使用该功能后可以有效屏蔽我公司网站在播放影片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世界星辉公司的上述行为使得腾讯公司不能就网站影片的片头及暂停广告获取直接收益,使腾讯公司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世界星辉公司屏蔽广告的行为,提升了其用户的使用体验度,获得其商业价值的提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极大地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腾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世界星辉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80万元、律师费19.6万元以及公证费4000元。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腾讯公司系一家从事互联网经营的企业,其开发经营的腾讯视频网站为用户提供视频在线观看服务。腾讯公司通过购买影视作品版权,提供“免费+广告”及会员制的影视播放服务,获得市场竞争力。世界星辉公司亦系一家从事互联网经营的企业,其开发运营了网址为www.theworld.cn、版本为7.0.0.108的“世界之窗浏览器”。点击浏览器页面右上角按钮,该按键下拉菜单显示“广告过滤”选项,点击“广告过滤”进入浏览器“设置”页面,“广告过滤”功能下有四个选项,分别为“不过滤任何广告、仅拦截弹出窗口、强力拦截页面广告、自定义过滤规则添加规则”,该浏览器默认选项为“仅拦截弹出窗口”。
通过上述版本的“世界之窗”浏览器访问网址为www.qq.com的腾讯网网站,点击视频栏目,页面跳转至腾讯视频网站。搜索电影“美人鱼”,在浏览器“设置”页面的“广告过滤”功能中勾选“强力拦截页面广告”按钮,返回到上述电影的播放页面并点击播放,片头未显示任何广告,直接进入播放内容,随机拖动进度条并暂停播放,未显示“广告”弹窗。在浏览器“设置”页面的“广告过滤”功能中勾选“不过滤任何广告”按钮,回到上述电影的播放页面并点击播放,显示一段75秒的片头广告,在视频右上角显示“75”秒的倒计时以及“VIP免广告”字样,点击该字样即弹出“开通VIP会员,尊享免广告特权”及“微信扫一扫,轻松开会员”的二维码图片弹窗,点击弹窗内的登陆按钮,即可选择登陆账号类型。上述片头广告播放完毕后,即播放影片正式内容,随机拖动进度条并暂停播放,在影片播放页面弹出“广告”小窗口,点击该广告,网站跳转至相应广告页面。
访问百度网站,搜索“QQ浏览器”,进入网址为http://browser.qq.com/adtag=SEM1的网站,该网站标签栏显示“QQ浏览器9官方网站”,下载并安装QQ浏览器。点击该浏览器右上角“??”按钮,进入浏览器“设置”页面,点击“广告过滤”选项,显示可选择是否“开启广告过滤”按钮。勾选该功能后,在新打开的网页中输入网址http://v.ifeng.com/video_9579867.shtml,显示名为“《生生不息》:李玉刚呼吁‘每周一素’保护生态”的视频,该页面直接播放视频内容,未显示片头广告;拖动进度条随机暂停播放,亦未显示广告弹窗。返回浏览器“设置”页面中的“广告过滤”功能,取消已勾选的“开启广告过滤”按钮,重新播放上述视频,显示有15秒倒计时的片头广告;点击暂停按钮,显示广告弹窗。另播放名为“梁宏达揭秘婚恋网站:一夜情‘陷阱’比比皆是”“梁宏达:你闺蜜抢了男朋友你抽谁”等视频,重复上述操作,与上述情形均一致。2017年11月29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网页的浏览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腾讯公司为证明视频中的广告系其重要收入来源,提交了其2013-2017部分季度业绩报告,该报告显示“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分析,媒体广告收入(主要包括新闻、视频及音乐的广告位产生的收入)增长20%至25.09亿元,主要反映移动端媒体平台腾讯新闻及腾讯视频收入的增长”“2017年第二季度财务分析,媒体广告收入增长48%至40.77亿元”“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分析,网络广告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1%至74.49亿元,效果广告收入增长至43.68亿元,主要来自微信朋友圈、移动端新闻应用及微信公众账号广告收入的贡献;品牌展示广告增长至30.81亿元,主要反映来自移动端平台(如腾讯新闻)。”
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腾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主张世界星辉公司侵权,其前提在于双方构成市场环境下的竞争关系。就本案双方经营范围及经营的内容而言,一方为经营视频播放的主体、一方系浏览器的开发经营主体,两者经营范围不同。但应当看到,两者均是通过网络实现其经营目的、获取经营收益,两者享有共同的网络用户,且两者的结合能实现双方的各自利益,重要的是两者的利益有交叉。由此,可以看到市场竞争,尤其是依托于互联网的经营竞争,往往是相互交织和跨界的,体现了网络经营的交织性,市场界限日趋模糊,跨界经营日趋便利;两者经营使用的获利平台、渠道、途径、对象相同,两者的利益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而,应当认定两者存在事实上的竞争关系。如果仅将竞争关系限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过于狭窄,不能规范许多事实上的竞争行为,不利于规制市场的竞争行为。事实上,竞争行为除直接使同业竞争者受到损害外,还会使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受到损害。故,一审法院对世界星辉公司提出的两者没有竞争关系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互联网运营商运用技术手段研发新产品、提供新服务参与市场的竞争行为,就要查明这种技术手段研发的产品、提供的服务是否正当。首先,在世界星辉公司运营的浏览器页面上没有任何的过滤广告的显示、提示,在点击页面右上角“??”下拉菜单才能看到“广告过滤”的选项。这个过程说明,不能直接、简单获取,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操作,非直接获取。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个过程是必须有意寻找、获取的。其次,从广告过滤的选项看,不是仅有过滤广告的选项,而是有四个选项,其中有“不过滤任何广告”的选项,而且该选项为排列在第一选择上。故从选项上看,选项的内容全面、非单一针对性,故而不具有任何的针对性;从选项的排列顺序上以不过滤任何广告作为首选,说明最大限度地考虑在其浏览器上播放的内容的利益;从涉案浏览器默认的选项看仅是“仅拦截弹出窗口”,而对此双方均已认可、没有异议。这种态度,也反映了双方对弹窗广告中以色情、赌博等不良广告为主的行为予以制止。由此,由广告过滤的选项看,反映出浏览器运营方对在该浏览器上播放的内容,不存在任何的主观故意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损坏他人的利益,因此不应具有不正当性。第三,从涉案过滤视频广告的使用状态看。在上述“广告过滤”选项中,用户需要勾选“强力拦截页面广告”选项才能实现广告过滤功能,并非直接、无选择地屏蔽视频广告。从涉案过滤广告的使用状况看,进一步反映出浏览器运营商就广告过滤的设置上不具有主观故意性,以及其所实施行为不具有不当性。第四,该浏览器软件广告过滤功能的使用,没有破坏视频作品的内容,不构成对视频作品权利人根本利益的损害。综上,涉案具有过滤、屏蔽广告功能的浏览器,不具有对腾讯公司经营造成直接针对性的、无任何可躲避条件或选择方式的特定性损害。
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应按照公认的商业道德标准进行衡量和判断。事实上,视频网站均采取会员可以不看或关闭广告的方式,也是在其使用观看视频的浏览器从技术上做到过滤、屏蔽广告的效果、目的。这说明,浏览器具有广告过滤功能是行业的惯例、共同的经营模式,是一种通用的功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达到了行业通行的程度。这种普遍性,在其具有的“过滤广告”的选项下,运营商的地位平等、需求平等,获取利益的“干扰”也是均等机会。尽管惯例并不必然地等同于合法,但应当看到此时的惯例,具有多种选项,重要的是具有“过滤广告”的选项,在该功能不针对任何主体的前提下,从而不能当然地认定其行为具有不当性的结论。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腾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一审判决作出后,腾讯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上诉称:
(一)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部分存在以下错误
1.在一审程序中,我公司主张的被诉行为既包括过滤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简称视频广告),亦包括过滤附随视频广告同时出现的VIP付费按钮,该行为导致用户无法便捷申请为会员,但一审判决在对被诉行为的描述中未涉及这一情形,其对于被诉行为的描述不够准确。
2.对于行业惯例的判断,不能仅仅简单地依据一定时期内、特定一些企业采取的行为模式而论断。被诉行为在互联网行业内并不属于为所有参与交易者公认并普遍遵行的习惯做法,一审法院有关广告过滤功能属于行业惯例的认定有误。
3.一审判决认为被诉浏览器的广告过滤功能并不针对任何主体,但实际上该功能需要对应于不同的视频网站进行针对性的设置,因此,一审法院有关被诉浏览器未进行针对性设置的认定有误。(www.xing528.com)
4.视频网站在难以获得广告收入的情况下,必然转向收费模式,用户将只能付费观看。如果用户无法接受收费模式,则视频网站行业很可能将面临整体生存危机,上述情形并不利于消费者利益,因此,一审判决有关被诉行为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及公共利益的认定有误。
5.被诉浏览器中的“广告过滤”处于一级子菜单位置,很容易被用户注意到。不仅如此,被上诉人亦通过其官网论坛及产品更新日志向用户进行广泛宣传,并提供详细操作指南指导用户对该功能进行使用。上述一系列行为均可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向用户提供广告过滤功能的浏览器产品,具有通过损害他人利益并“搭便车”推广其浏览器产品、借广告过滤功能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
(二)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相关法律适用存在错误
1.被诉行为妨碍、破坏了腾讯视频的正常经营活动
被诉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使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他人正当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诉行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
每个经营者因合法正当的经营行为所取得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上诉人通过其运营的“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广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上诉人腾讯视频的片头及暂停广告无法播放,上诉人基于上述视频广告获取收益的合法正当经营,遭受了严重的干扰及破坏。
四、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1.被诉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
2016年9月1日施行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此有所涉及,其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这一禁止性规定足以说明主管机关已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基于此,被上诉人向用户提供具有过滤广告功能的被诉浏览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相应地,其亦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至于用户需求这一因素,同样不会影响经营行为的正当性认定。也就是说,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行为并不会因为其符合用户需求而具备正当性。即便需要考虑用户需求,被诉行为亦并非真正符合用户的长期需求。如因这一行为所增加的视频平台的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则法院相信用户的需求应会有所变化。
2.被诉行为的长期存在是否有利于社会总福利
一审判决虽也提及社会公共利益,但其将消费者利益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理解显然是错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考虑的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总福利)既包括消费者利益,亦包括经营者利益。就短期来看,视频网站的主要商业模式可能因此而产生变化,从而对消费者利益产生影响。就长期来看,这一情形可能导致视频网站丧失生存空间,相应地,其必然会最终影响到消费者利益。同样,对于视频网站和广告投放者而言,广告过滤功能的放开都是不利的。
3.上诉人的其他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上诉人主张视频广告过滤功能并非行业惯例。而就客观事实而言,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所提交的证据中显示,Chrome、Safari、Firefox、IE等七款市场占有率较高的浏览器均不提供视频广告过滤功能。基于此,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功能的采用属于浏览器行业的惯例。上诉人主张被告视频广告过滤功能的设置具有针对性。被上诉人明确认可被诉浏览器的视频广告过滤功能需要针对具体的URL进行单独设置,一审法院有关被诉浏览器广告过滤功能不针对任何主体的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7078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诉讼合理支出896 708元;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6 800元,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2万元,由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 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 727元,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2万元,由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 727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