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因与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一审原告为汉涛公司,被告为百度公司、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汉涛公司系“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百度系百度网的经营者,向用户提供百度地图、百度知道等应用。汉涛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百度地图应用中,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中的用户评论信息,严重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汉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制作及删除百度公司运营的网站(网址:www.baidu.com)以及百度地图手机软件上的不正当竞争内容;2.杰图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网站内嵌并使用含有侵权内容的百度地图的相关产品及服务;3.百度公司、杰图公司共同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万元及汉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53 470元;4.百度公司、杰图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在百度公司、杰图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30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公告内容需征得汉涛公司的书面许可。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大众点评网的经营情况
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网址:www.dianping.com)的经营者。大众点评网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评价、优惠信息、团购等服务。商户信息通常包括联系电话、地址、图片等信息。大众点评网的注册用户可以对商户进行评论,评论通常包括环境、服务、价格等方面,并可附上照片。大众点评网提供商户分类导览,网站的商户分为餐饮、丽人、电影、休闲娱乐、酒店等类别,网络用户可以从分类商户列表中查找商户。网络用户也可以通过网站的搜索框查找相关商户。网络用户若需要使用地图查看商户地理位置,或者需要规划路线、导航,大众点评网可为用户调用其他网站的地图,如腾讯地图。大众点评网提供部分商户的团购等业务。汉涛公司举证的(2014)沪卢证经字第4008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12月10日进行公证时,大众点评网的“用户使用协议”有以下内容:大众点评网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均归汉涛公司所有。大众点评网用户使用协议系由大众点评用户与汉涛公司就大众点评网的各项服务所订立的相关权利义务规范。用户通过访问和/或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接受并同意本协议的所有条件和条款。任何用户接受本协议,即表明该用户主动将其在任何时间段在本站发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的著作财产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无偿独家转让给大众点评网运营商所有,同时表明该用户许可大众点评网有权利就任何主体侵权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大众点评网要求各搜索引擎遵循行业规范,即“拒绝Robots访问标准”,否则将视你的抓取行为是对我网站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的侵犯,有权通过法律诉讼维护网站利益。
(二)百度地图使用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的相关情况
百度公司是百度网(网址:www.baidu.com)的经营者。百度公司除了向公众提供电脑端的百度地图(网址:map.baidu.com),还推出适用于移动设备的百度地图应用。百度地图除了提供定位、地址查询、路线规划、导航等常用地图服务外,还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查询、团购等服务。百度地图中有搜索框,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关键字搜索商户。也可以先定位当前地址,然后通过附近商户列表查找商户。百度地图中的商户包括餐饮、酒店、景点、超市等类别,商户页面有商户地址、电话、用户点评等信息。百度地图也有点评功能,百度的注册用户可以对商户进行评论。
汉涛公司举证的公证书主要涉及百度地图中餐饮类的数百家商户。公证书显示,此类商户大部分点评信息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直接由百度地图用户撰写的点评数量不多。百度地图对于来源于其他网站的信息,标注了信息的来源,如对于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标注“来自大众点评”等标识。
(三)百度知道使用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的相关情况
百度知道(网址:zhidao.baidu.com)是百度公司推出的另一个产品。百度知道中包括提问和回答,通常由一个百度用户提出问题,由其他一个或数个百度用户提供答案。百度知道提供搜索功能,网络用户可以搜索已经发布的问题及答案。
网络用户在百度知道搜索餐饮商户名称时,百度公司会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汉涛公司举证的(2013)沪卢证经字第3675号公证书载明:2013年11月29日,汉涛公司的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使用浏览器打开百度知道(网址:zhidao.baidu.com),在搜索框输入“四叶(三里屯店)”,搜索出很多含有关键词“四叶三里屯店”的问题,如:“哪位知道四叶三里屯店和新原理店有何区别?哪家更好?”“四叶寿司三里屯店150元午式套餐哪些团购网可以消费?”“请问四叶寿司除了三里屯店还有哪家?”搜索结果排第一的是标题为“四叶(三里屯店)怎么样百度知道”的内容,点击该搜索结果,跳转至百度知道“四叶(三里屯店)怎么样”的页面,页面没有商户信息,只有点评信息,共有190条点评,全部来源于大众点评网。在百度知道中搜索“海底捞火锅(大钟寺中坤店)”“金福源铁板烧”“福临德海鲜火锅”等商户名称,也出现相同的情况,即百度知道会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
(四)杰图公司运营的城市吧街景地图(网址:www.city8.com)向网络用户提供实景地图,该地图未向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该网站通过API调用了百度地图或腾讯地图。在城市吧街景地图网页,街景地图和百度地图在同一个页面展示。街景地图中没有被控侵权的信息,涉案信息存在于百度地图中。
汉涛公司举证的(2014)沪卢证经字第1048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4月15日,汉涛公司的代理人对网站www.city8.com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一)网站“关于我们”有以下内容:2006年7月17日,城市吧网站正式上线,在全球范围内率先推出实景地图概念。相对于传统的地图搜索服务,除文字和二维地图的信息,城市吧的优势在于,可以提供每个位置点对应的360度真实场景。2008年4月,城市吧推出上海地图新版。新版中,城市吧将其定位从实景地图拓展到实景城市。目前,城市吧已经开通41个城市的街景。2012年7月6日,城市吧推出了地图查询服务,覆盖了国内近150个城市,您可以查询到街道、银行、医院、宾馆、公园等地理位置,也可以帮助您找到地理位置相关的生活服务,如娱乐、美食、汽车服务、旅游等。(二)进入北京街景地图(网址:bj.city8.com),在页面上方有杰图公司的街景地图,在页面下方有百度地图;依次点击网页左侧的“街景商家”“餐饮服务”“餐馆”,显示餐馆列表;从列表中选择餐馆,在bj.city8.com网站的百度地图窗口中有相应的餐馆信息,点击餐馆信息后方的“详情”,可跳转至百度地图的网站(网址:map.baidu.com),在百度地图网站可看到该商户有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该次公证还涉及上海、天津、大连、沈阳等地的商户。
(五)百度公司被控虚假宣传的情况
汉涛公司举证的(2015)沪卢证经字第3236号公证书载明:2013年4月16日9时41分,名为“叶立鹤”的网络用户在其微博“weibo.com/laoyehome”发布评论:“百度地图的美食部分在大量直接引用大众点评网评论和介绍,但仅允许用百度账号登录进行评论,怎么回事?@大众点评网@百度地图。”该微博仅有一条回复,即“百度地图”官方微博(weibo.com/baidumap)于当日17时24分的回复:“亲,我们现在是合作关系呀”。
(六)其他涉案相关事实
汉涛公司举证的(2014)沪东证经字第4756号公证书载明:《中国经济时报》于2007年5月30日刊载的文章《大众点评:你的地盘,听我的》中载明:目前第三方餐饮服务网站信息来源通常有两种模式。其一是以饭统、请客800、订餐小秘书等为代表的模式,网站员工全程“扫街”,收集并更新餐饮场所基本信息,如地址、电话、菜系;另一种模式则是以大众点评网为代表的“点评模式”,这是一种最彻底的Web2.0模式,所有信息采集与更新都由有实际消费体验的网民上传提供,网站方面只需做一些信息筛选、整理等工作。前一种模式好处在于起点低,无须用户积累。但这种模式耗费的成本相对来说要大。相比之下,“点评模式”需要较长时期的用户、访问量积累,起点较高,进入难度大。
汉涛公司举证的(2013)沪东证经字第22125号公证书载明:2013年12月4日,汉涛公司的代理人对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汉涛公司员工与百度公司员工的往来邮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此期间,双方就百度地图如何使用大众点评网的信息等问题进行磋商,并草拟了合作协议,但最终未签署书面协议。
百度公司举证的(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989号公证书载明:在2014年9月28日进行公证时,高德地图(网址:www.amap.com)、腾讯地图(网址:map.qq.com)、搜狗地图(网址:map.sogou.com)都有百度地图类似的业务模式。上述地图亦提供商户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及来源于其他网站的点评信息,部分商户有团购等业务。其中,搜狗地图中每个商户显示3条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对于较长的点评需跳转至大众点评网才能查看全文。搜狗地图中部分商户提供大众点评、美团、窝窝团、百度糯米等网站的团购业务。
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总结争议焦点:一、关于百度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关于百度公司对案外人微博的回复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三、关于百度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等标识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四、关于杰图公司是否与百度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五、关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百度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双方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在现代市场经营模式尤其是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市场主体从事多领域业务的情况实属常见。对于竞争关系的判定,不应局限于相同行业、相同领域或相同业态模式等固化的要素范围,而应从经营主体具体实施的经营行为出发加以考量。《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不限于同业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还包括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所产生的竞争关系以及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所产生的竞争关系。竞争本质上是对客户即交易对象的争夺。在互联网行业,将网络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即使双方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只要双方在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即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中,百度公司除了提供网络搜索服务,还提供其他网络服务。尤其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百度地图已逐渐成为百度公司最重要的移动端产品之一。百度地图除了提供传统的地理位置服务如定位、导航等之外,亦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及点评信息,并提供部分商户的团购等服务。本案中,大众点评网和百度地图都为用户提供LBS服务(Location Based Services,即基于位置的服务)和020服务(Online To Offline,即线上到线下的服务),两者在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信息的服务模式上近乎一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2.汉涛公司是否因百度公司的竞争行为而受到损害。百度公司使用了部分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如大众点评网某商户可能有几千条点评信息,百度地图使用了其中的几百条或者几十条信息。按照常识,网络用户通常不会完整查看某商户的几百条甚至几千条点评信息后才作出选择,网络用户通过几十条甚至十几条评论就足以作出选择。尤其对于目前大量使用手机的用户而言,受屏幕尺寸、阅读习惯等因素的制约,网络用户作出选择所需的信息量可能更少。虽然百度地图中设置了指向大众点评网的链接,但由于百度地图中的每一条点评信息都是完整的,用户并不需要再去大众点评网查看该信息。百度地图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会导致大众点评网的流量减少。百度地图在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的同时,又推介自己的团购等业务,攫取了大众点评网的部分交易机会。百度公司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的行为,会给汉涛公司造成损害。此外,当网络用户使用百度搜索商户名称时,百度公司通过百度知道直接向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将一些想获取点评信息的网络用户导流到百度知道,即百度公司通过百度知道代替大众点评网向公众提供信息。百度知道上述使用方式,也会截取大众点评网的流量,给汉涛公司造成损害。
3.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一审法院认为,市场经济鼓励市场主体在信息的生产、搜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各种形式的自由竞争,但是这种竞争应当充分尊重竞争对手在信息的生产、搜集和使用过程中的辛勤付出。对涉及信息使用的市场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能否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和成本付出;对信息的获取及利用是否违法、违背商业道德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竞争对手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围。针对本案百度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一审法院分析如下:第一,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汉涛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以大众点评网为代表的点评类网站的出现,有效拓展了消费者获取商户信息的途径,解决了商户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第二,汉涛公司为运营大众点评网付出了巨额成本,网站上的点评信息是其长期经营的成果。点评类网站很难在短期内积累足够多的用户点评,因为每一条点评都需要由用户亲自撰写。点评类网站具有集聚效应,即网站商户覆盖面越广,用户点评越多,越能吸引更多的网络用户参与点评,也越能吸引消费者到该网站查找信息。此类网站,在开办的早期通常只有投入而没有收益,甚至需要额外支付费用吸引用户发布点评。只有点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网站才有可能进入良性循环。也只有网站的浏览量达到一定的数量,网站才有可能通过广告、团购等途径获取收益。百度地图也有点评功能,百度的用户也可以直接发布点评。但在很多类别的商户中,直接来源于百度用户的点评只占很小的比例,如百度地图中餐饮类商户的点评信息主要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在这些类别,仅凭百度用户贡献的少量点评,百度公司无法为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量。百度公司在我国互联网行业中处于领先的地位,拥有庞大的用户数量,其尚且不能凭借自己的用户获取足够的点评信息,由此亦可见点评信息的获得并非易事。第三,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由网络用户发布,网络用户自愿在大众点评网发布点评信息,汉涛公司获取、持有、使用上述信息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法律维护点评信息使用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有利于鼓励经营者创新业务模式,投入成本改善消费者福祉。相反,将没有经营者再愿意投入巨额成本进行类似的创新性、基础性的工作,从而抑制经营者创新的动力。第四,在靠自身用户无法获取足够点评信息的情况下,百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获取点评信息,用于充实自己的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百度公司此种使用方式,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对汉涛公司造成损害。百度公司并未对于大众点评网中的点评信息作出贡献,却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这些点评信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不劳而获”的特点。正是基于上述综合考虑,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
百度公司辩称,大众点评网的Robots协议允许百度公司抓取其网站的信息,故百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确认,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可以告诉搜索引擎哪些内容可以抓取,哪些内容不能抓取。由于Robots协议是互联网行业普遍遵守的规则,故搜索引擎违反Robots协议抓取网站的内容,可能会被认定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并不能因此认为,搜索引擎只要遵守Robots协议就一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obots协议只涉及搜索引擎抓取网站信息的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行业准则的问题,不能解决搜索引擎抓取网站信息后的使用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并不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上述信息,百度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其他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百度公司拥有强大的技术能力及领先的市场地位,若不对百度公司使用其他网站信息的方式依法进行合理规制,其完全可以凭借技术优势和市场地位,以极低的成本攫取其他网站的成果,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二)关于百度公司对案外人的回复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www.xing528.com)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案外人“叶立鹤”所发的微博,“百度地图”回复称“我们现在是合作关系”,按照通常理解,会以为百度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内容已经经过了汉涛公司的许可。因此,“百度地图”官方微博该回复确实可能会使阅读该微博的用户产生误解。但并非所有可能导致误解的言行均构成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针对公众的误导行为,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几个方面:首先,行为的方式是以广告或其他方式;其次,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为公众,其内容需可为相当数量的公众所知悉;最后,行为后果不仅可能误导公众,而且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的该行为尚不构成虚假宣传。第一,“亲,我们现在是合作关系呀”这条信息并不是发布在“百度地图”自身的微博页面上,该行为有较强的针对性,系针对“叶立鹤”微博的回复。第二,根据微博的特点,除了关注了“叶立鹤”的网络用户,其他网络用户一般不会看到这条微博。第三,认定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该行为是否会给行为人带来竞争优势或者足以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为条件。
(三)关于百度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等标识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对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的信息,标注了“来自大众点评”等标识。汉涛公司主张,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地图对于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使用“大众点评”等标识,该行为系为了指示信息的来源,属于对他人标识的合理使用,并无不当。
(四)关于杰图公司是否与百度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杰图公司运营的街景地图向网络用户提供实景地图,街景地图中并无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杰图公司运营的网站可调用百度地图,侵权的信息存在于百度地图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大量的经营者需要向公众提供基于位置的服务(LBS)。因自己开发电子地图需要投入巨额成本,故绝大部分经营者会调用专业地图服务商提供的地图,如百度地图、高德地图、腾讯地图等。地图服务商会提供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软件开发工具包(SDK),其他经营者只需根据地图服务商公布的技术规范,就可实现在自己的网站或移动应用中调用地图。大众点评网在提供定位、路线规划、导航服务时,也需要调用其他网站的地图。杰图公司的网站调用百度地图的方式,符合行业通行做法。
百度地图中对相关点评信息的使用虽然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提供点评信息仅是其众多服务中的一部分,百度地图还提供定位、位置查询、路线规划、导航等大量其他实质非侵权用途。杰图公司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调用百度地图,并非单纯指向百度地图中的点评信息,其主观上没有与百度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行业通行做法,不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无不当。汉涛公司关于杰图公司与百度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一、百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二、百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3万元;三、驳回汉涛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94 067元,由汉涛公司负担238 207元,由百度公司负担255 860元。
三、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上诉人百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百度地图是一项搜索引擎服务。百度地图产品是百度搜索项下的一个垂直搜索子栏目,垂直搜索是对相关领域的信息进行搜索,决定了百度地图中最终展现的搜索结果必然集中来自于大众点评、订餐小秘书等几家网站。(二)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抓取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严格遵循了行业惯例,且符合汉涛公司关于搜索的要求。(三)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对大众点评网构成实质性替代。
四、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一、百度公司实施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若被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所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据此,二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百度公司实施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条款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适用一般条款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就上述要件的适用而言,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争点在于,一是汉涛公司的利益是否因百度公司的行为受到损害,二是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此,二审法院分别进行评述:
1.汉涛公司的利益是否因百度公司的行为受到损害
汉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百度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定,需要满足其是否具有可获得法律保护的权益。本案中,汉涛公司的大众点评网站通过长期经营,其网站上积累了大量的用户点评信息,这些点评信息可以为其网站带来流量,同时这些信息对于消费者的交易决定有着一定的影响,本身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汉涛公司依据其网站上的用户点评信息获取利益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其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侵害其正当权益。
在案证据显示,用户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搜索某一商户时,尤其是餐饮类商户时,所展示的用户评论信息大量来自于大众点评网,这些信息均全文显示且主要位于用户评论信息的前列,并附有“来自大众点评”的跳转链接。法院认为,虽然百度公司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产品中使用涉案信息时,提供了跳转链接,但基于日常消费经验,消费者逐一阅读所有用户评论信息的概率极低,对于相当数量的消费者而言,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阅读用户评论信息后,已经无需再跳转至大众点评网阅看更多的信息。而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仅汉涛公司公证抽取的百度地图商户中,就有784家商户使用的评论信息中超过75%的比例来自大众点评网。就提供用户评论信息而言,百度公司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产品中大量使用来自大众点评网用户的评论信息,已对大众点评网构成实质性替代,这种替代必然会使汉涛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2.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案中,大众点评网上用户评论信息是汉涛公司付出大量资源所获取的,且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是汉涛公司的劳动成果。百度公司未经汉涛公司的许可,在其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产品中进行大量使用,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劳动成果”。二审法院指出,当某一劳动成果不属于法定权利时,对于未经许可使用或利用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不能当然地认定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搭便车”和“不劳而获”,这是因为“模仿自由”,以及使用或利用不受法定权利保护的信息是基本的公共政策,也是一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基础,否则将在事实上设定了一个“劳动成果权”。但是,随着信息技术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信息所具有的价值超越以往任何时期,愈来愈多的市场主体投入巨资收集、整理和挖掘信息,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地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因此,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仍然要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在判断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积极的效果。本案中,当用户在百度地图上搜索某一商户时,不仅可以知晓该商户的地理位置,还可了解其他消费者对该商户的评价,这种商业模式上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消费者的用户体验,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具有积极的效果。
(2)百度公司使用涉案信息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本案中,汉涛公司对涉案信息的获取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具有可获得法律保护的权益,而百度公司的竞争行为亦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在此情况下应当对两者的利益进行一定平衡。本案中,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抓取并大量全文展示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法院认为其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这种行为已经实质替代了大众点评网的相关服务,其欲实现的积极效果与给大众点评网所造成的损失并不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其次,百度公司明显可以采取对汉涛公司损害更小,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积极效果的措施。
(3)超出必要限度使用信息的行为对市场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百度公司超出必要限度使用涉案信息,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利益,也可能使得其他市场主体不愿再就信息的收集进行投入,破坏正常的产业生态,并对竞争秩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这种超越边界的使用行为也可能会损害未来消费者的利益。
(4)百度公司所采取的“垂直搜索”技术是否影响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百度公司在本案中辩称其使用的垂直搜索技术,这种搜索机制决定了最终所展示的信息必然集中来自于大众点评网等少数网站,且垂直搜索是直接呈现向用户呈现的信息。法院认为,垂直搜索技术作为一种工具手段在价值上具有中立性,但这并未意味着技术本身可以作为豁免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依据。无论是垂直搜索技术还是一般的搜索技术,都应当遵循搜索引擎服务的基本准则,即不应通过提供网络搜索服务而实质性替代被搜索方的内容提供服务,本案中百度公司使用涉案信息的方式和范围已明显超出了提供网络搜索服务的范围,其以垂直搜索技术决定了信息使用方式而可免责的抗辩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一审法院所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本案中,汉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百度公司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两款产品的市场地位、百度公司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围、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汉涛公司获取点评信息的难易程度,其考虑因素已较为全面,据此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之内,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 640元,由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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