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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网侵害传播权案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津0116民初929号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一审原告为乐视公司,被告为视畅公司。视畅公司对涉案影片与乐视网天津公司主张权利的视频内容一致性表示认可。

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网侵害传播权案

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畅公司)因与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929号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一审原告为乐视公司,被告为视畅公司。乐视公司享有案涉影视作品《大武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视畅公司为案涉“看客影视”视频聚合软件的开发者。因“看客影视”未经乐视公司授权提供了案涉作品《大武生》的在线播放服务,乐视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视畅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看客影视”苹果手机客户端提供影视作品《大武生》的在线播放服务;2.视畅公司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万元;3.视畅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涉案电影的权属情况、授权情况

电影《大武生》片尾署名联合摄制单位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分公司、欢乐电影(上海)有限公司、峨眉电影集团、星空大地(北京)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天映娱乐有限公司、DW影业有限公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电审故字[2011]第065号影片公映许可证上显示电影《大武生》的出品摄制单位均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欢乐电影(上海)有限公司、峨眉电影集团、星空大地(北京)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天映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香港)、DW影业有限公司。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编号为16607的《拥有权证明书》载明《大武生》的出品公司为天映娱乐有限公司、DW影业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峨眉电影集团、星空大地(北京)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欢乐电影(上海)有限公司(天映娱乐有限公司全权拥有《大武生》全世界地区之所有著作权及版权等权利)。

2011年8月4日,峨眉电影集团、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分别向欢乐电影(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大武生》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权利、制止侵权权利,授权使用期限为自国内首映院线首映后第30日(起始日)起八年,独占专有维权的权利期限自2011年7月4日起至授权使用期限届满为止。2011年8月5日,星空大地(北京)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同样的授权。2011年7月4日,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权声明》,声明其将《大武生》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占性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权利、制止侵权的权利,授权给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授权期限为自2011年7月4日起至该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止。2011年7月4日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向欢乐电影(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其享有《大武生》在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制止侵权的权利,上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为8年零1个月,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制止侵权的权利期限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2012年3月7日,天映娱乐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电影声明函》,声明其对电影《大武生》仅拥有除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外地域范围内的所有版权权利。2012年4月17日,DW影业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其作为《大武生》的署名单位,仅享有该电影的署名权,其他一切权利与该单位无关。

2011年7月4日,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分公司出具《声明函》,声明其为电影《大武生》联合摄制的署名单位,仅享有该电影的联合摄制的署名权,其他一切版权均与其无关。

2011年7月4日,欢乐电影(上海)有限公司向乐视网天津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其电影《大武生》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制止侵权的权利,授权使用为自国内首映院线首映(2011年9月9日)后第30日(起始日)起八年,独占专有维权的权利期限自2011年9月9日起至授权使用期限届满为止。

(二)上海视畅的看客影视客户端播放电影情况

2014年4月8日,乐视网天津公司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相关移动终端客户端的部分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杨某与公证处工作人员苗佳的监督下,乐视网天津公司代理人刘潇雅使用公证处经过清洁检查的办公摄像机摄制,通过iphone4手机连接无线网络,下载安装“看客影视”客户端,首页上方有显示“排行榜”“智能推荐”“社交推荐”,最下方有显示“推荐”“分类”“直播”“我的看客”“更多”等,点击“更多”进入界面里的“关于看客”载有“看客是个性化影视智能推荐引擎。智能推荐,荐您所爱。只有您想不到的,没有您看不到的。视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智能推荐引擎,创造性地融合了兴趣图谱和社交图谱,给用户带来‘一键播放’个性化内容和‘以片会友’的全新体验”。该页面下方有“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返回在该客户端上点击“推荐”进入相应界面,再点击其中电影界面里的《大武生》,该界面右侧有“播放”“简介”“评论”“明星秀”,显示播放源有优酷、乐视、电影网,简介里显示“类型:喜剧/爱情;地区:内地;年份:2011;导演:高晓松;主演:吴尊、韩庚……”。点击播放来源中的“乐视”可以进行播放,其中视频中显示“Letv”水印、视频长度“1∶38∶52”。点击播放来源中的“电影网”可以进行播放,其中视频中显示“电影网”水印、视频长度“1∶35∶05”。另搜索观看了大量视频,页面显示视频播放源包括PPTV、乐视、电影网、我乐、奇艺、搜狐、CNTV、腾讯、优酷、土豆等,在选择播放搜狐、CNTV等不同来源的视频时视频水印均随播放源不同而发生相应变化。

视畅公司对涉案影片与乐视网天津公司主张权利的视频内容一致性表示认可。

(三)视畅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

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4月16日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39754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视畅公司拥有视畅V_WebCrawler看客影视爬虫软件V1.0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11月11日。

看客影视爬虫软件技术文档载明,V_WebCrawler也叫网络蜘蛛,是通过网络的链接地址来寻找网页,读取网页的内容,提取对自己有用的相关信息,整理好后存储到数据库中,它能从广度和深度两个角度来循环遍历链接地址,直到事先约定好的地址全部遍历完为止。

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9日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38635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视畅公司拥有视畅看客影视手机平板客户端软件[简称:看客影视客户端]V1.0的著作权,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7月28日。

视畅公司与上海群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熵公司)签订《电信服务器维护协议》,约定视畅公司向群熵公司购买3台服务器并托管1年,约定视畅公司委托群熵公司于服务器上线次日起一年期间负责服务器维护工作(注:上线日及IP另函通知)。《关于服务器托管的上架通知另函》上载明“机架上架时间2012年6月18日,有效期截止2014年6月17日,本函作为合同附件有效”。

2014年3月20日,案外人群熵公司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838号民事案件(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视畅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出具的证明,载明2012年6月18日,上海视畅向其购买3台服务器并托管1年,根据托管服务器的存储能力、带宽条件以及行业经验,其认为视畅公司不具备大规模视频存储及直播能力,历史流量记录总峰值不超过80Mbps,平均值较低,不超过20Mbps。

审理中乐视网天津公司确认“看客影视”客户端已经停止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故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诉讼中乐视网天津公司声明其在公证取证期间,电影网未就涉案作品取得合法授权。

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www.xing528.com)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乐视网天津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视畅公司是否侵害了乐视网天津公司就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上述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进行了如下分析:

(一)乐视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影片公映许可证显示《大武生》的出品摄制单位、香港影业协会《拥有权证明书》与片头片尾署名所载信息、相关单位的版权声明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涉案电影的权利证明。乐视网天津公司称其经授权取得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其提交了其具有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其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确认,其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视畅公司是否侵害了乐视公司就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本案中,乐视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视畅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涉案节目。视畅公司辩称其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一审法院认为,在乐视公司已有初步证据证明视畅公司提供了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视畅公司以其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为由主张其不构成侵权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视畅公司仅提供涉案节目的搜索链接服务,二是视畅公司没有过错。

首先,视畅公司是否是涉案电影的提供者,应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视畅公司提供的V_WebCrawler看客影视爬虫软件V1.0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看客影视爬虫软件技术文档,能够证明视畅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可以实现视频搜索和网页嵌入视频链接播放技术。乐视公司在取证公证保全时搜索观看了大量影视视频,页面显示视频播放源包括PPTV、乐视、电影网、我乐、奇艺、搜狐、CNTV、腾讯、优酷、土豆等等,在选择播放搜狐、CNTV等不同来源的视频时视频水印均随播放源不同而发生相应变化。一审法院认为,在播放涉案作品时,虽然显示了电影网水印,但是不能显示具体的网页、链接地址,视频播放界面仍属于软件的组成部分,不能说明涉案作品来源于电影网。尽管看客影视客户端具有搜索链接功能,但是播放界面没有显示涉案作品的具体来源,无法仅凭水印来确定涉案作品必然来自于电影网,故视畅公司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对乐视公司主张视畅公司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服务构成直接侵权的主张,予以支持。另外,即使视畅公司主张其仅是涉案作品的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而不构成直接侵权,乐视公司声明其在公证取证期间,电影网未就涉案作品取得合法授权,视畅公司是专业提供视频观看服务的网站,主要提供影视作品、综艺节目动漫等视频的搜索链接服务,其作为专业视频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显然具有更高的信息管理能力,应对其搜索链接的涉案节目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诉讼中其也自认其对爬取的数据会进行审查,其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将搜索链接范围局限于优酷、土豆、搜狐、CNTV等国内主要的视频网站,显然与其已经具备的较高的信息管理能力不相匹配,也不足以证明视畅公司对电影网的侵权行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这种情况下,视畅公司应当知道电影网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节目的行为侵害了乐视网天津公司对涉案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视畅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仍搜索链接了电影网涉案节目的播放地址,促进并便利了侵权视频的网络传播,视畅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视畅公司向原告乐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 000元;二、驳回原告乐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800元,由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0元,由原告乐视公司负担560元。

三、视畅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上诉人视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乐视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乐视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当事人双方系关联公司,侵权基础不存在。被上诉人的关联公司乐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是上诉人的第一大股东。被上诉人的CTO杨永强是上诉人的董事,二者利益一致,不存在侵权基础;二、上诉人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侵权。上诉人提供多份证据证明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作出的判决已从法律上认定上诉人仅提供视频搜索链接服务,不直接提供视频内容,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一审判决书也提到涉案视频有多个不同播放来源,点击不同播放源均可播放,且显示不同水印,视频源播放长度也不一致,印证了上诉人提供链接,播放内容来自被播放网站;三、上诉人及时断开链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视频取证发生在2014年4月,被上诉人并未及时通知上诉人断开链接,上诉人后来主动断开视频链接,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四、一审判决称电影网未取得《大武生》的合法授权,被上诉人需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没有能力获知授权情况。因此,上诉人既不构成直接侵权,亦未构成间接侵权;五、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被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其损失,上诉人的看客影视APP在苹果应用商店中几乎无用户下载,不可能造成损失。2015年10月,政府部门公布的81个非法视频移动端软件中,没有看客影视APP,说明看客影视合法或没有影响力。其涉案影片并非新片,知名度不高,一审法院判决赔偿12 000元缺乏依据。

四、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关于本案,二审法院的分析及判决如下: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公司提供了涉案电影《大武生》制作单位的合法授权,依法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公司公证取证时,上诉人视畅公司提供播放涉案影片的看客影视手机APP软件系其自主开发的V_WebCrawler看客影视爬虫软件,该软件说明书以及公证取证时所展示的界面软件介绍、影片播放过程的显示界面,能够反映上诉人系利用该爬虫软件针对特定的国内主流视频网站视频信息采取特定策略进行抓取的视频搜索和嵌入式链接技术,视频播放时清楚完整地显示影片内容,在选择乐视、电影网不同视频来源时,视频水印与显示的播放源相对应,且视频播放时长不尽相同,因此可以认定上诉人视畅公司提供了视频链接服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视畅公司是涉案影片的提供者,从而构成直接侵权,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上诉人视畅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责,应证明其提供播放的视频有合法授权或合法来源且其自身不存在过错。通过看客影视APP观看涉案影片《大武生》时显示存在乐视、优酷、电影网等多个视频源,且均能播放,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链接被上诉人认可授权的乐视、优酷网站提供的涉案影片播放不构成侵权不存争议,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公司主张电影网非有权播放网站,上诉人视畅公司的链接服务构成帮助侵权。上诉人视畅公司主张其看客影视软件系根据事先技术安排爬取海量数据,且链接均属国内主流专业视频网站,无法进行逐条审查各主流视频网站是否获得合法授权,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院认为,上诉人视畅公司对于其提供的涉案影片播放,网络用户即电影网是否侵权虽无法定主动审查义务,但其应举证证明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按照上诉人视畅公司的主张和证据,看客影视软件根据其设定获取影视相关信息,聚合一些主流视频网站,如优酷、土豆、搜狐、奇艺、乐视、新浪、酷六、CNTV、凤凰、天翼、激动、电影、PPTV、QQ等,虽然上述网站内容合法性信赖度较高,但就目前情况部分视频网站仍存在版权方面的瑕疵,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电影网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获得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因此上诉人视畅公司对存在的侵权行为持放任态度,并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况且,上诉人视畅公司在看客影视软件中对影视作品设置排行榜进行推荐,使公众在其软件客户端页面可直接获得,难称不存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实施了帮助侵权正确,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视畅公司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在权利人损失和侵权获利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参考相关因素和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的本案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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