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小米科技与乐视网侵权案例评析及法律适用

小米科技与乐视网侵权案例评析及法律适用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小米公司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津0116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原告为乐视公司,被告为小米公司。2011年4月16日,北京锐奇伟业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乐视公司,授权范围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以及转授权的权利。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小米公司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一审原告为乐视公司,被告为小米公司。乐视公司享有案涉《极速先锋》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小米公司主办的小米论坛中有网络用户私自将《极速先锋》等作品资源上传至论坛中共享,乐视公司认为小米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米公司立即停止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下载服务,并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每部作品105300元(含合理支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涉案影片《极速先锋》,片头字幕显示“出品单位河北电影制片厂、北京锐奇伟业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瑞万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片尾字幕显示“摄制单位北京锐奇伟业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瑞万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天格艺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9月1日,河北电影制片厂、北京瑞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阳光盛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北京天格艺星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北京锐奇伟业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范围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以及转授权的权利。授权使用期限,自国内首映院线首映日后第30日起至版权保护期届满为止。独占专有维权的权利期限,自2011年9月3日起至授权使用期限届满为止。2011年4月16日,北京锐奇伟业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乐视公司,授权范围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以及转授权的权利。授权使用期限,自国内任一首映院线首映日后30日起至20年为止。独占专有维权的权利期限,自授权电影公映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至授权期限届满为止。2011年12月7日,北京锐奇伟业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确认书,正式确认涉案影片的上映日期为2011年12月23日。

2013年6月8日,经乐视公司代理人申请,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其从互联网上浏览并下载保存网页、下载影视作品的过程及内容作证据保全公证,并作出(2013)沪徐证经字第456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miui.com的备案信息,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0046444号-2,审核通过时间为2012年9月5日,网站首页地址为www.miui.com。点击上述网址,进入页面后点击“进入论坛”,进入论坛首页页面,点击“免责声明”进入页面,再点击页面左侧“社区常规介绍”,进入页面,中对“社区置顶”“常见图章”“勋章”“社区特殊用户组”、“社区活动与任务”做了详细介绍,其中载明:“①版块置顶主要是版主根据版块管理情况进行设置;②常见图章仅版主、MIUI开发组、管理员等管理用户组可以使用;③勋章需要申请,人工授予;勋章类型分为:技术、测评、主题和资源;④社区特殊用户组中,社区版主(含分区版主、实习版主):负责版块的建设和管理……精品资源组:为发烧友们带来最新的软件、游戏等资源”。返回“论坛首页”,输入账号密码进行登录,点击“资源分享”,进入页面,点击“资源共享”下的“影视”版块,进入页面,网页上部显示“亚洲电影”“欧美电影”“电视剧”“动漫”“MV”“其他影视”“影视集合”“在线视频”等分类项以及帖子列表,帖子列表下的大部分帖子的标题内容与影视作品下载相关。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界面,键入涉案影片名称进入与涉案影片有关的帖子,页面中显示有“MIUI资源组”字样,并显示涉案影片的电影海报、影片截图,以及影片BT种子附件,通过影片BT种子附件,涉案影片能够正常下载。

2017年3月1日,经乐视公司申请,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于其从证号为(2013)沪徐证经字第4567号公证书后附证物袋内的光盘及互联网上浏览网页、下载、播放影视作品的过程及内容作证据保全公证,并作出了(2017)沪徐证经字第2275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公证人员拆开证号为(2013)沪徐证经字第4567号公证书所附证物袋,取出光盘,插入电脑光驱,点击涉案影片名称命名的文件夹,点击其中保存的BT种子附件,使用迅雷下载上述影片,下载完毕后,使用播放软件进行播放,结合播放截屏,显示涉案影片能够正常播放,与乐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一致。

另经查明,电影《极速先锋》上映日期为2011年12月23日,涉案网站论坛发布日期为2012年2月7日。

乐视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和2017年5月8日分别向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寄送律师函,且已妥投。

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1.乐视公司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网络用户发布链接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3.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4.乐视公司请求是否超出诉讼时效;5.若构成侵权,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根据上述前三项争议焦点(后两项争议焦点的分析本书暂不做摘录),一审法院进行了如下分析:

(一)关于乐视公司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证据;著作权人可以依法授权他人行使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书,可以认定乐视公司在提起诉讼时已取得了涉案影片的相关著作权人的有效授权,享有电影《极速先锋》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影片在有效的授权期限、授权区域内,如未经乐视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影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下载、在线观看涉案影片,构成对乐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乐视公司有权主张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网络用户发布链接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及小米公司是否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www.xing528.com)

首先,网络用户虽未直接将影片上传至服务器,但其通过提供链接、BT种子文件的方式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获得影片,其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权利人并未予以许可,网络用户侵害了乐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网络用户未将作品直接上传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器不构成侵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小米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本案中,www.miui.com网站论坛专门设立影视版块,容纳网络用户分享影视资源,案涉下载链接大部分由拥有“社区版主”“精品资源组”“发烧友俱乐部长”等头衔的用户发布,各发帖人均拥有多枚“勋章”,帖子标题前冠有【MUIU资源组】或【MIUI新秀组】字样,部分帖子加盖“优秀”“版主推荐”“优秀资源”图章。上述功能的开发、设置、编辑,非网络用户可以自行完成,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该版块只由版主管理,缺乏依据。涉案电影是在上映后不久即在www.miui.com网站出现链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社区版主、高级用户在版块中发布热播影视作品链接的行为,应尽到较高注意义务,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知道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不会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个人,涉案作品上映于2011年12月,而链接发布于2012年2月7日,在网络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管理职责,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至2013年12月方关闭影视版块,其负有过错,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小米公司向乐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1000元(含合理费用支出),驳回乐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原告乐视公司负担325元,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3元。

三、小米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提交的MIUI论坛规则存在于上诉人网站中,《BT下载》公知常识网页在百度百科中。一审判决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违背客观事实。服务对象资料存在于上诉人的数据库中,依法只能由上诉人提供。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应当采信。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2017)沪徐证经字第2275号公证书中显示涉案影片所在服务器为第三方服务器,使用的播放软件也为第三方的播放软件,涉案影片并不是在涉案论坛直接播放的。2.一审判决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通知》认定涉案影片于2012年8月2日全国上映依据不足。3.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影片下载的事实依据的是(2017)沪徐证经字第2275号公证书,而本案被上诉人系就(2013)沪徐证经字第4567号公证书载明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上诉人在2013年12月关闭了论坛相应版块。涉案两份公证时间跨度近四年,明显不具备关联性。4.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的《律师函》存在瑕疵,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单位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收过该《律师函》。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依据不足。5.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否对第三方许可及转让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上诉人认为除被上诉人外仍有第三方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6.一审判决认为MIUI论坛上的部分功能的开发、设置、编辑,非网络用户可以自行完成,没有证据支持,也缺乏对网络论坛运营的基本常识性认知。上诉人提交的论坛规则始终在涉案论坛公示、运行,足以证实论坛绝大部分功能及日常运行都是网络用户自行完成的,而不需要上诉人的参与。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直接上传网络服务器的行为。上诉人认为将作品链接地址上传网络服务器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2.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版主、高级用户在版块中发布热播影视作品链接行为,应尽较高注意义务没有法律依据。版主、网络用户均为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对象,因网络服务对象级别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对其行为承担不同的注意义务于法无据。3.上诉人被诉的www.miui.com网站既没有提供影片的下载,也没有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网络用户并没有实施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影响力、首播及上线日期均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起始日期不能认定;所谓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没有查明;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主观过错;且对上诉人www.miui.com网站并不经营视频业务,仅系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等服务性质没有查明认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如此高的经济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乐视公司未作答辩。

四、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进行了确认。

关于小米公司是否存在侵权问题,二审法院进行了如下分析: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在经营的网站论坛专门设立影视版块,就涉案电影进行了推荐,并附有下载地址。一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提交了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沪徐证经字第227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证明涉案(2013)沪徐证经字第4567号《公证书》所附光盘保存的下载链接,能够通过迅雷下载涉案的影片,并在下载完毕后使用迅雷影音播放软件进行正常播放。虽然上诉人主张论坛是由网友所建且版规由网友制定,论坛中的分类及推荐并非由其所为,但上诉人作为网站经营者,应当对其用户发布的帖子内容施以合理的注意,并进行适当的管理。特别对于此类专门的影视论坛,其更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对于明显涉及侵权的内容及时采取移除、屏蔽等措施,尽量避免侵权范围的扩大和结果的加重。而作为专业网站,上诉人只要依照当前市场状况和基本常理即应判断出将涉案影片这样具有明确权利人、制作成本较大的影视作品提供给公众免费下载存在极大的侵权可能。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并未作出及时、妥善的处理,放任上述帖子在论坛中持续传播,同样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对涉案影片的传播起到了帮助作用,应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在本案中的网络用户注册信息、《miui社区管理规定》和在百度百科下载的BT下载的公知常识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人小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