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北京爱奇艺科技与广州华多网络著作权争议案例评析

北京爱奇艺科技与广州华多网络著作权争议案例评析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粤0115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综上,爱奇艺公司认为华多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存在应知或明知,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赔偿责任。

北京爱奇艺科技与广州华多网络著作权争议案例评析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因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原告为爱奇艺公司,被告为华多公司。爱奇艺公司因华多公司旗下的虎牙直播平台主播未经授权在直播过程中播放爱奇艺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盗墓笔记》视频作品,认为华多公司未履行其注意义务。故爱奇艺公司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多公司立即停止将热播电视剧《盗墓笔记》在该公司运营网站上播放,并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爱奇艺公司增加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由,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华多公司停止通过YY软件虎牙直播间的屏幕捕捉功能对爱奇艺公司影视作品进行盗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华多公司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免责条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爱奇艺公司负担。

二、爱奇艺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爱奇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华多公司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3.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4.判令由华多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华多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不存在审核义务因此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错误。涉案作品《盗墓笔记》系爱奇艺公司耗费重金投入采购,并在前期投入了大量的推广和宣传,国家版权局2015年6月1日发布包括《盗墓笔记》在内的“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的重点影视作品,国家版权局预警的内容包括要求网络平台对该重点影视作品采取保护措施。华多公司同为互联网行业从业者,主观上应知或者明知涉案作品系爱奇艺公司所有,不可能授权个人用户通过网络传播涉案作品;华多公司同时也应当遵从国家版权局要求对涉案作品采取保护措施。但华多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者,不仅未对名单内的作品采取保护措施,也未通知签约主播严禁通过平台传播预警名单中的涉案作品,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更未自动设置“黑词”屏蔽,未尽事前审查的义务。在直播期间,华多公司作为平台管理者也未履行值班巡查的职责,导致了多个签约主播利用平台非法传播了爱奇艺公司作品。华多公司作为知名的直播互动娱乐平台,在其所设置的版权投诉指引中并未采用快捷有效的电子邮件通道,而是指向不合理的书面邮寄方式,不仅加大了权利人的通知义务,更是帮助和延长了侵权传播的持续时间。一审法院对于华多公司作为直播平台的注意义务(不具有审查监管义务,不需要进行人工审查)的错误认定,必然会导致直播平台滥用“避风港原则”,并放任用户大肆传播侵害他人权益的内容。综上,爱奇艺公司认为华多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存在应知或明知,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对华多公司与爱奇艺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错误。爱奇艺公司认为双方在业务模式、互联网用户、经济收入来源等领域,均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华多公司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爱奇艺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华多公司在一审中承认当主播通过屏幕捕捉的方式获得相关的视频后,作品存储于华多公司的服务器,然后通过服务器向互联网用户进行播出。换言之,华多公司不仅提供作品的存储服务,而且提供作品的在线播出服务。华多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没有设置足够的预防措施前,即引导并帮助用户使用“屏幕捕捉”功能通过其平台为用户提供传播的便利,扩大了对爱奇艺公司的侵害结果和范围,对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商业模式造成的严重损害,这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华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举证责任分配准确,请求驳回爱奇艺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爱奇艺公司提交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667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电竞游戏赛事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新闻报道等证据材料,拟证明同类案件的被告行为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华多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并不认可,认为其与本案无关且相关判决尚未生效。经审查,爱奇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或者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或者与本案认定事实没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www.xing528.com)

三、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华多公司是否侵犯了爱奇艺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二、华多公司是否构成对爱奇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以下为二审法院针对上述两争议焦点的具体分析:

(一)关于华多公司是否侵犯了爱奇艺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著作权的问题

本案中,华多公司对爱奇艺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权利并无异议,双方争议在于华多公司被诉为网络用户提供直播平台及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上。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判定华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判定华多公司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即华多公司主观上对网络用户侵害爱奇艺公司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利的行为是否为明知或者应知。法院分析如下:第一,华多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为直播平台,考虑到直播行为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因此平台提供者较难进行事前监管。而且从华多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直播平台的注册用户数量巨大,故除明显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涉黄赌毒等内容可采取事前添加黑词处理等方式进行部分过滤外,华多公司客观上不可能对所有用户进行即时监管或全程实时监控;第二,华多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已经在平台上明确提示平台用户需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告知涉嫌侵权的法律责任,同时在该平台上也提供了版权保护投诉指引、设置了投诉功能等权利保护机制,尽到了事前管理责任;第三,从对爱奇艺公司的投诉处理过程看,华多公司在2015年7月3日收到律师函后,当日就封停了被举报的主播账户并及时对涉案作品关键词“盗墓笔记”进行了添加黑词处理,其处置措施并无失当之处;第四,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华多公司对涉案侵权直播进行了推荐;第五,从爱奇艺公司取证的内容看,并未反映出涉案直播用户被观众打赏,因此华多公司没有从涉案直播中获得经济利益;第六,虽然涉案作品是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6月1日在官网上发布的《2015年度第三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之一,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权利类型、内容纷繁复杂,尤其是涉案侵权直播用户是利用直播平台屏幕捕捉技术进行侵权行为的,华多公司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无法预见可能被侵权的内容或者侵权人可能会采取的侵权方式,因此以涉案作品为重点影视作品就认为华多公司应当知道其提供的直播平台可能存在侵权行为,显然不当地加重了华多公司的审查义务。综上,法院认定华多公司主观上事前并无过错,客观上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不应当认定侵权事实的发生可归责于华多公司。一审法院对该项事实认定详实充分,依法有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爱奇艺公司上诉认为华多公司存在主观过错,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华多公司是否构成对爱奇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爱奇艺公司主张华多公司通过开发涉案直播平台,鼓励平台主播通过屏幕捕捉的方式对爱奇艺公司的版权作品进行录制盗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华多公司实施了其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华多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爱奇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再审裁定结果

二审判决后,爱奇艺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提出再审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华多公司主观上在事前并无过错,客观上在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其行为不应当认定构成帮助侵权,并作出(2018)粤民申255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爱奇艺公司的再审申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