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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改革探索与试点:婚姻家庭法概论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家事审判改革的原因诉诸法院的家事纠纷案件中,除经过诉讼内调解顺利结案的外,其他案件要经过完整的家事审判程序来结案。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持续上升,成为民事审判的第二大类案件。当前,《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所依据的唯一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家事审判改革探索与试点:婚姻家庭法概论

(一)家事审判改革的原因

诉诸法院的家事纠纷案件中,除经过诉讼内调解顺利结案的外,其他案件要经过完整的家事审判程序来结案。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持续上升,成为民事审判的第二大类案件。然而,实践中的家事案件审判工作正面临着严峻挑战。具体体现在:

第一,家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方面。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婚姻家庭类案件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上均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致,未实行专属管辖;而继承类案件则仅仅在地域管辖上实施专属管辖,级别管辖也与其他民事案件一致。

第二,家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方面。目前的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均采用对抗式的庭审模式,也就是诉辩双方的对抗,各方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辩论,这种审理模式的基本思路来源于商事案件的审理方式,主要程序理念为“辩论”,同时商事审判的审理中心是财产方面。现有的庭审模式会对家事案件的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因为双方当事人随着庭审程序开始,不由自主地进行对抗,各自说各自的理由,各自说对各自主张有利的事实,而法官作为审理者往往是以中立的态度去倾听和判断,进而导致一些不属于双方本质性的矛盾在庭审中被无限扩大。往往通过庭审程序的审理,调解和好的成功率反而有大幅度的下降,所以说现有的审判模式不利于家庭关系的修复,也不利于矛盾双方的调解。

第三,家事诉讼调解制度流于形式。首先,从司法实践方面来看,我国的家事诉讼调解制度完全混杂于普通民事调解程序之中,缺乏系统完整的家事诉讼调解制度,而且现有的调解制度较多的是干预性和公力性的调解,与家事案件的特质不相符合,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制度往往流于形式,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只是在庭审前象征性的征求双方是否有调解的意向,若没有或者调解意见比较复杂、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就不再组织调解,直接进入庭审程序。庭审结束时也仅仅简单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则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在庭审笔录上载明“不同意调解”等字样,这样就证明程序上已经遵守了必须进行调解的规定,这样就使调解制度丧失了其应有的积极意义,也未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同时目前的家事调解方式多为劝阻型及道德教育型,而家事纠纷的私密性造成很多时候当事人不会将双方纠纷的主要原因公之于众,仅仅以劝阻或者教育的方式很难打动双方当事人。

第四,家事纠纷的隐私性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当前,《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所依据的唯一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家事诉讼中,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大多具有隐私性(如与他人非法同居、夫妻分居的事实等),当事人很难像一般财产纠纷那样较容易地保留或获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若要在未来的家事诉讼制度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更加充分发挥法院的职权的作用。[18]

(二)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内容(www.xing528.com)

1.建立家事诉讼审理程序规范

家事审判改革试点过程中,多数法院都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有关家事审判的程序规范。例如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制定了《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及审判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对建立专业的家事审判团队、强化家事审判的物质保障、建立多元化促进家事纠纷调解的机制、构建新型调解机制,对“劝、批、谈、教”的调解新模式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此外,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操作规程,例如《关于建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办法》《关于建立家事纠纷联动机制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受理及流转家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家事案件审理规程》《家事调查员工作规程》《家事调解员工作规程》《家事调查员、调解员报酬支付管理办法》《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家事纠纷诉讼指引、提示》和《家事纠纷诉前联调、审前联调指南》等。有的法院还制定了《同意接受心理疏导确认书》《心理疏导工作联系函》《家事纠纷心理疏导情况表》和《社会帮抚建议函》等配套制度和文书样式,为本省或者本地区法院提供统一的裁判方法和适用标准。

2.成立家事纠纷专门审判机构

除了少数法院仅成立家事案件合议庭(设在民事审判庭)外,试点法院多数成立了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但名称各异,有的称为家事审判庭,有的称为家事法庭,有的称为少年与家事审判庭,还有的称为家事审判中心。对家事审判场所的布置一般都体现了“家庭化”的风格,家事法庭、少年法庭一般采用圆桌法庭模式,营造宽松的对话氛围。除此之外,一般都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室、儿童观护室、妇联维权工作室、社会介入工作室、家事调解室、单面镜室、心理评估咨询室、反家暴临时庇护所、老年人安置室、家事宣传长廊等。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家事调解室设计为“客厅家居式”,还建立有亲子乐园等配套设施,缓解当事人的紧张心理,减少对立和抵触情绪。[19]

3.新增有关特殊配套机制

根据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以及解决纠纷的根本目标,试点法院着力于构建新的配套机制。有的试点法院为减少冲动性离婚,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尝试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根据个案案情设置15日至3个月的调解冷静期,冷静期作为前置程序,不计入审限。如湖北宜昌市夷陵区法院2016年实施婚姻冷静期的60件案件中,调解、撤诉的为52件,占比高达86%,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有的法院尝试建立离婚财产(适时)强制申报制度,根据双方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案件审理进程,适时要求双方申报,既提高了司法效率,又不人为扩大和激化矛盾。对于要求申报后又不如实申报的,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论,酌情少分财产。对于不如实申报的,则视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判决时也将酌情少分财产。有的法院探索未成年人轮流抚养制度,广东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在具体的抚养案件中,若同住在一座城市的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经济水平大致相同,法院会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共同抚养或轮流抚养的判决,以维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密关系,降低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同时,双方分担监护实质上也可以减轻单方照顾子女的负担,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有的法院探索改革裁判文书格式,如广东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将“诉辩陈列式”裁判文书调整为“要素式”裁判文书,根据原、被告的争议焦点逐项予以表述、析理和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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