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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论:家事诉讼制度的现状与新试点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换个说法,就是指当事人将家事纠纷案件诉诸法院,寻求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的制度,我国目前并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家事诉讼制度,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传统的家事审判基础上,部分地方司法机关纷纷开始探索家事审判改革的新试点。

婚姻家庭法概论:家事诉讼制度的现状与新试点

(一)概 念

家事诉讼是以家事纠纷(案件)为诉讼客体而采取的有别于一般诉讼程序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换个说法,就是指当事人将家事纠纷案件诉诸法院,寻求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的制度,我国目前并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家事诉讼制度,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传统的家事审判基础上,部分地方司法机关纷纷开始探索家事审判改革的新试点。这里的家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配偶、亲子及亲属间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家事案件,是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审判程序审理裁判的纠纷。家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包括如下案件:一是确认及解除身份、亲属关系的案件,如离婚案件,变更收养、抚养关系案件;二是基于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案件,如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支付抚养、赡养费案件;三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侵权类案件,如家暴、施虐等损害人身权利等案件;四是涉及家事纠纷的非讼案件,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五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包括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和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17]可见,家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除了前文中提到的普通家事纠纷外,综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同时为解决当下司法实践中家事法庭与少年法庭受案范围混乱的现实问题,将少年案件并入家事法庭的受案范围的做法更有利于妥善处理家事案件与少年案件。

(二)特 征

1.隐私性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宪法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予以最高的法律保护。家事纠纷以配偶、亲权、亲属权为内容,大部分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如离婚案件中的婚外恋情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亲子案件中未成年人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赡养案件中的家庭事务问题;等等。(www.xing528.com)

2.社会

社会性是指事物受到经济、法律、社会意识形态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的属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谐与国家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繁荣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若离婚率高涨,青少年犯罪增加,家庭暴力频发,遗弃亲生儿女等一些负面社会现象滋长,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扰乱,乃至国家的动荡。由此可知,家事事件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再则,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比,家事事件更多的体现家庭内部成员的矛盾与误会,其影响力较一般民事案件有过之而无不及。家庭的不和谐不单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会影响到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及国家利益。办案人员应本着消除当事人之间对立、恢复亲缘关系的感情、实现家庭内部的团结和谐、解决纠纷的宗旨,依据家事事件显著的社会性特点,选择适用相称且有别于普通民事程序的程序性原则,审理家事事件。

3.人身性

家事事件与一般民事事件最显著的不同是人身性特点。家事事件有特定主体,即亲属双方,这种亲属身份是以家庭、血缘或法律拟制为基础而存在的。家事事件调整的范围是亲属关系的纠纷,它是既要顾及当事人的心理、隐私及辈分亲情等一系列的事件,又要分清是非,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公平处理纠纷的案件。

由于家事纠纷的独特性,家事诉讼案件具有不同于普通诉讼案件的特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解决普通民事案件的普通诉讼程序不能完全满足家事案件对于诉讼程序的特殊需求,在此基础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时间改革推动下,全国中基层法院开展了特色鲜明的改革试点,但直至现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其未来发展更加倚重于家事审判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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