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类法律关系,我国在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中也应包括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与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两项内容。
《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律,但对于住所地的确定却没有予以明确,为弥补这一缺陷,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的第六十三条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国家的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在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问题,《民法通则》的规定与《继承法》相比,更加具体明确,言简意赅,使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规则更为严谨、明确。
《法律适用法》第四章采用法定继承与遗嘱分立的体例结构,填补了我国涉外遗嘱法律适用制度的立法空白。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该规定在连结点的选取上,以经常居所地代替住所地,符合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www.xing528.com)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法律适用法》采取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同一制,采用了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之一即可,彰显了尽量达到使遗嘱有效的立法意图。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嘱效力即遗嘱的实质有效要件,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遗嘱内容,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律。但《法律适用法》并未对遗嘱的变更、撤销以及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作出立法规定。
无人继承遗产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无人继承的遗产,从一国角度来说,指本国公民死亡后留在外国的无人继承的财产和外国公民死亡后留在本国的无人继承的财产。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该规定填补了此前立法在无人继承遗产方面的立法空白,对无人继承的遗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的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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