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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条件和程序-婚姻家庭法概论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一)涉外离婚的条件婚姻自由是现代国家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赋予了当事人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可见,登记离婚的条件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书面协议。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涉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适用我国法律。

(一)涉外离婚的条件

婚姻自由是现代国家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赋予了当事人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具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离婚请求权,双方同意离婚的,法律不予限制。但是,在是否准予离婚方面,各国可以在婚姻法中进行一定的限制,要求当事人在满足法律确定的条件后准予当事人离婚,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离婚的方式上,主要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也有一些国家只允许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二)登记离婚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根据该规定,以下情况适用中国法:①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位于中国或者一方当事人具有中国国籍,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但在中国有共同经常居所的;③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没有共同国籍在中国办理离婚登记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见,登记离婚的条件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书面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过离婚冷静期,当事人仍要求离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https://www.xing528.com)

(三)诉讼离婚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涉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境内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适用我国法律。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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