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2003年7月30日通过的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和2012年12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婚当事人必须要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人口政策及宗教信仰、道德观念、传统习惯、地理环境等的差异,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结婚年龄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两个方面。
1986年《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条规定没有区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理论上认为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对涉外结婚的效力认定,《民通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就是依照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不论当事人双方的国籍为何,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只在本国作短暂的停留,只要是在本国缔结的婚姻,均须履行本国法所要求的程序和手续,才可签发结婚许可证或予以结婚登记;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则在任何国家或地区也都无效。
《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该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该法实施之后,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以该法为基本的依据。
《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相比《民法通则》,《法律适用法》对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的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采用属人原则,规定涉外结婚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法律适用法》改变了属人法“国籍”“住所”这两个连接点,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辅之以婚姻缔结地法,可以看出其促进涉外婚姻有效成立的理念。(www.xing528.com)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合法成立须遵循的程序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大多数国家立法采用婚姻缔结地法。《法律适用法》对涉外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采取比较宽松的态度,《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即在结婚的形式要件上采用了选择性法律适用规范,在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可以选择适用,只要符合三个连接点指引的法律之一的,结婚手续即合法有效,这样改变了以往仅适用婚姻缔结地的传统做法,尽量使婚姻有效。
(三)离婚的法律适用
离婚是指夫妻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在允许协议离婚的国家,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应包括离婚的条件和离婚的效力。该条仅规定了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的法律适用,没有对涉外离婚法律适用作出全面的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通意见》对《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做了必要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这一司法解释将我国法院审理国内离婚案件的司法模式运用到涉外离婚案件之中,扩展了涉外离婚的主体。国际社会通行的离婚诉讼标的仅限于解除配偶身份关系,而我国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国内离婚案件时,是将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为离婚的法律后果一并加以解决的。
《法律适用法》对涉外离婚法律适用作出了新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法律适用法》将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该法颁布前,我国离婚实行双轨制,即国内离婚采取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而涉外离婚的,只要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不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法律适用法》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将协议离婚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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