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因而其生效需要满足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外,由于遗赠扶养协议有其自身的特点,因而在法律效力问题上还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当同一被继承人同时存在多个遗产归属关系时,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的法律效力。无论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之前还是在之后,遗赠人立有其他以遗赠或遗嘱继承为内容的遗嘱,如果该遗嘱所涉遗产处分的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则应归于失效,或者只能在遗赠扶养协议执行完毕后才能付诸执行。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订立,即开始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除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而变更或解除之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www.xing528.com)
(3)遗赠扶养协议因一方的不正当理由反悔而解除时,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被扶养人有权不补偿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并拒绝扶养人受遗赠的请求。如果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当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得请求解除协议;致使受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缺乏照料状况的扶养人,人民法院可酌情对其受遗赠财产的数额予以限制。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其中,涉及继承人、法定扶养人权利义务的,应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来处理:①遗赠人与其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不能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即婚姻家庭法上的扶养关系仍然有效。②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是收养,扶养人对遗赠人承担扶养责任后,扶养人与其自身的法定扶养人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并应依法履行;不允许借遗赠扶养协议之名而逃脱其法定扶养义务。③扶养人依协议而享有的受遗赠权,并不影响扶养人在自身亲属体系中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地位和继承权利;同理,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未作处分的遗产,遗赠人的继承人仍有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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