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而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多数国家立法上一般都同时规定了这两种制度。但在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上有不同的标准。例如,有的国家规定,遗赠不能是包括的遗赠即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的遗赠,如果遗嘱中指定某人承受全部权利义务,则该人为指定继承人,而不论其是否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也有的国家以遗嘱中的指定为准,遗嘱中指定为继承人的,其承受财产为遗嘱继承;遗嘱中仅指定将某项财产利益移交某人而未指定其为继承人的,则为遗赠。也有的国家是从承受遗产的主体范围上区分:遗嘱人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人承受遗产的,该人为遗嘱继承人;遗嘱人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承受财产的,则该人为受遗赠人。根据我国立法的规定,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单位,而且是与立遗嘱人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的自然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而受遗赠人则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即并不限于自然人,可以是与遗嘱人有密切联系的人,也可以是与遗嘱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人。
(二)遗嘱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客体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是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赠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受遗赠人并不承受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遗赠人将其全部遗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某公民,而他生前又有债务时,则受遗赠人只能接受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受遗赠人本身并不承受被继承人的债务。而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义务。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不能只承受遗产的财产权利,而不承受遗产的财产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说明受遗赠人只能承受财产权利,而不承受财产债务,因而应当在清偿遗赠人的财产义务后才能执行遗赠。受遗赠人接受遗产后,只有在因遗赠的执行影响遗赠人生前的债务的清偿时,才应当将不应受遗赠的财产返还用以清偿遗赠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受遗赠人本身并不承担清偿遗赠人生前债务的责任。(https://www.xing528.com)
(三)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作出接受和放弃表示的要求不同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规定的六十日的期间是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未作出接受的表示,即视为放弃受遗赠权。因此,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而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权必须于此期间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四)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遗嘱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遗赠人的财产。遗产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以实现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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