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依法取消原所立遗嘱的法律行为。撤回遗嘱的法律行为只能由遗嘱人生前亲自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代其为撤回遗嘱的行为。需注意的是,《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撤销”遗嘱;《民法典》将前文中的“撤销”改为了“撤回”,这是因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在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情形中,遗嘱只会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在此之前对遗嘱继承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人在生前对遗嘱内容的取消,只能被视为撤回,而并非撤销。
(一)遗嘱撤回的方式
第一,以书面形式撤回在先遗嘱。此情形与前述变更遗嘱的情形相同,即遗嘱人可通过订立新遗嘱或发布撤回声明的方式撤回在先遗嘱。第二,以内容相反的法律行为撤回在先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因此,遗嘱人虽然在遗嘱中指定将其财产交给某一或某些遗嘱继承人继承,但他生前却又违反其遗嘱中所表示的意思,使这部分财产灭失、部分灭失或使其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导致原立遗嘱的内容部分或完全不能实现的,遗嘱视为被撤回或部分被撤回。例如,遗嘱人在遗嘱中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指定由其女儿继承,但在订立遗嘱后,他将该套房产出售给第三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行为被视为对其遗嘱内容的撤回,即使该遗嘱人死亡后,他女儿发现了这份遗嘱,也不能凭借该份遗嘱取回该套房产,因为该份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已经由遗嘱人通过出售房产的行为进行了撤回。
(二)遗嘱撤回的效力(www.xing528.com)
遗嘱的撤回,意味着遗嘱人原立遗嘱并未生效即被消灭,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撤回原来所立遗嘱后又未立新遗嘱,其死后的遗产转归法定继承。
如果行为人立有数份有效遗嘱,《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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