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能力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其有效的首要前提即行为人(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为自己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的人,才能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有效处分,也才能充分理解遗嘱设立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设立遗嘱,其设立的遗嘱才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设立有效的遗嘱,这是很好理解的。但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均确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年龄相当、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的民事活动,法律也未认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的效力。这是由于设立遗嘱需要遗嘱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经验(包括法律常识),对家庭生活的需要和家庭职能具有较明确的认识,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恰恰缺乏这一条件,难以订立符合法律、家庭关系和家庭职能要求的遗嘱。所以,《民法典》明确排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的效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有遗嘱能力,即使随着时间推移他具有了完全行为能力(如遗嘱人立遗嘱时患有精神病,以后治愈了;或是立遗嘱时尚未成年,以后年满十八周岁了),他在不具遗嘱能力时订立的遗嘱也不能随之生效。(www.xing528.com)
仅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疾病,但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立遗嘱。如果他们不识字(包括盲文),或不方便书写,立遗嘱时存在一些技术性障碍,则可以采取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或公证遗嘱等形式的遗嘱,记录其关于遗产处分的自由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善于用某种方式(如手语、盲文)向遗嘱人说明问题的人参加,以便确定遗嘱人所表示的真实意思,使所立的遗嘱能确实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参加人(翻译人员)应当在所立的遗嘱上签字,说明遗嘱内容符合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同样的,如遗嘱人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公证人员发现遗嘱人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疾病或存在表达上的障碍,应邀请精通盲文、手语或某些特殊技能可以向遗嘱人说明问题并确定其真实意愿的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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