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发生的法律根据是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物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只要有遗嘱人的合法意思表示,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设立遗嘱不需要征得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同意。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也不因遗嘱继承人是否知道它的内容而使遗嘱的效力受到影响。由于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所以遗嘱人生前有权变更或撤回自己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预先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法律要求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只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设立遗嘱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而不能设立遗嘱。(www.xing528.com)
(3)设立遗嘱不能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因此,设立遗嘱,不能通过代理进行。虽然法律中允许遗嘱人在不识字、残废或者其他情况下请他人制作代书遗嘱,但这并不是代书人代理遗嘱人立遗嘱,而仅仅是代书人从技术上协助遗嘱人完成遗嘱的设立。我国《民法典》要求,由他人代书遗嘱时,遗嘱人本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字,并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与一般民事代理行为的根本不同之处。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因为遗嘱具有指定继承人范围和遗产分配数额进而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的效力,关系到当事人继承权的取得和消灭,所以法律要求遗嘱必须具有一定形式。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有权加以变更或撤回,所以,它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前提条件。遗嘱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有权根据遗嘱内容承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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