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作为法律许可遗嘱人依照自由意志分配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遗嘱继承的启动须依赖于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项法律事实的成就
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是被继承人应在生前以法定方式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以明确其关于全部或部分个人财产死后如何分配的想法。为确保遗嘱能真实、准确地反映遗嘱人的自由意志,《民法典》继承编就遗嘱的法定形式及订立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只有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具备法定效力要件的遗嘱才能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当然,遗嘱人的死亡也是启动遗嘱继承所必不可少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的,如果相互之间内容存在冲突,则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在遗嘱人生前,其可以随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订立新的遗嘱以改变其关于遗产的分配方案。因此,只有当遗嘱人死亡时,遗嘱才能产生效力,遗嘱继承才能真正启动。
(二)遗嘱继承是法律许可遗嘱人在生前对自有财产的死后分配进行安排(www.xing528.com)
遗嘱继承是法律认可自然人可依其自己的意志,对归属于他的合法财产在其死后应如何处分或分配进行安排。这种形式既能体现国家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充分保护,又能使立遗嘱人根据家庭成员的具体条件确定他认为最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立遗嘱人比别人更了解自己的家庭,更能使遗产分配方案接近合理。首先,归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是他的劳动所得,他不仅关心在其生存时如何处分其财产,而且同样关心在其死后对遗留财产如何处分。因为这都属于个人所有权的权限范围之内的问题。遗嘱继承制度为公民充分行使其个人所有权以实现其最终愿望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有效保证。其次,被继承人对各个家庭成员的具体经济状况,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赡养和抚育的程度及彼此感情关系的亲疏是最为了解的。因而,他一般能够根据上述情况合理地用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以利于家庭经济职能的实现。当然,如被继承人违背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该遗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列为法律许可的两种继承方式,两者对应的继承权人范围实际上是相同的,因此这也决定了两者之间必须确定一个优先适用的继承方式,这就是遗嘱继承。从立法目的来看,遗嘱继承是保证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在其过世之后也得到贯彻,而法定继承则是确保在被继承人对遗产分配没有个性化要求或个性化要求没有被良好记载的前提下,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得到相对公平的分配。因此,遵循私法领域一以贯之的、以自然人自由意志为优先的价值取向,我国的继承法规也认可遗嘱继承的效力应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对此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这体现了我国继承法对自然人自由意志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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