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遗产酌分请求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关系的不同,可以将遗产酌分请求权分为被扶养人的酌分权和扶养人的酌分权。
(一)被扶养人的遗产酌分请求权
被扶养人的酌分请求权,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所享有的酌分权。这种酌分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被扶养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持续扶养的人。酌分请求权人必须是依靠被继承人的扶养生存的,并且这种扶养的状态是连续的,直到被继承人死亡时还持续存在的。由于被扶养人是依靠被继承人的扶养来生活的,因此被继承人的死亡必然会影响到他的生存,所以应该分给他适当的遗产份额,以维持生活。
(2)被扶养人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缺乏劳动能力包括因年幼、年老、疾病、残疾等导致的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包括本人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很低、现有财产无法维持生计、没有扶养义务人或者扶养义务人无力承担扶养义务。只有在具备这两种情形时才可以行使遗产酌分请求权。此外,判断是否具有这两种情形的时间标准是在遗产分割时,如果在遗产分割时已经恢复了劳动能力或者取得了生活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再请求分配遗产。
(二)扶养人的遗产酌分请求权(www.xing528.com)
扶养人的遗产酌分请求权,是指继承人以外的对于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遗产分割时享有的请求分得遗产的请求权。这种酌分请求权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1)须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的人。较多的扶养义务是指相对于继承人的扶养义务来说,扶养人尽心尽力、持续性地对被继承人尽了比继承人较多的扶养义务。扶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资助、劳务帮助、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方式是多样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遗产符合社会的公平观念,以及法律的正义原则,这样有利于提倡助人为乐的社会公德,对这些乐于助人的人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
(2)扶养人未受相当的遗赠。这是指扶养人未受遗赠,或者所受的遗赠数额与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不相当,这样才可以行使遗产酌分请求权。
扶养人所分得的遗产份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要在具体的实践中加以确定。一般来说,扶养人所分得的遗产应当与其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是相当的,这样才符合社会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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