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称为被代位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子女,称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也称为间接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代位继承有上面两种情形,对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死亡的情况,其继承顺序是第一顺位,而对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死亡的情况,适用的则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规则,所以在法定继承中,突破了原来继承法的规定,两个顺位里面都可以适用代位继承,但又不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可以代为继承,这个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代位继承始于罗马法的按股继承。罗马市民法规定,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子之子,取得其父的应继份,这种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的制度逐渐延伸,扩展到旁系血亲。近代各国立法几乎都对该制度加以了沿用,但一般都对代位继承权作了限制。多数国家把代位继承权限制在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卑亲属范围内,但也有少数国家,如法国,允许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我国《民法典》也采取了这样的做法。
(二)代位继承的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或者其兄弟姐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在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的,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www.xing528.com)
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这与上面不同,不能扩展到孙子女、外孙子女。当然这里的子女也包括亲生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各种养子女。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子女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子女可代位继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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