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性质恶劣的严重犯罪行为,不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且应剥夺其继承权。其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要求是故意,客观上必须有杀害行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其动机如何,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无论其是否既遂,都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是,继承人所丧失的只是对于其实施杀害行为的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并不当然丧失其对于其他近亲属的继承权。如果继承人的杀害行为是出于过失或者正当防卫所导致的,则不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也是一种性质恶劣的严重犯罪行为。但是,它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主观具有故意;二是继承人杀害的动机是争夺遗产;三是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要件,才能确定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由于过失而伤害其他继承人的,或者并不是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但是,只要继承人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而对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杀害行为,无论其亲自实施还是教唆他人进行,无论是否既遂,都应当确定其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赡养能力、抚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赡养或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行为。遗弃被继承人的,无论情节严重与否,都应当剥夺其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主要是指经常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如侮辱、打骂、冻饿等。虐待被继承人的,应当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丧失继承权。而如何判定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认定。(www.xing528.com)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为争夺遗产,假冒被继承人名义制造虚假的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为争夺遗产,对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私自进行非法更改;隐匿遗嘱是指继承人为争夺遗产,将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私自隐藏起来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为争夺遗产,非法将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进行销毁。“情节严重”是指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无论是继承人亲自实施了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还是教唆他人实施了此类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都应当确定其丧失继承权。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都破坏了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均应当剥夺其继承权。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该条属于《民法典》较之《继承法》新增的内容。当继承人运用非法手段使得被继承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时候,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但是,如果继承人存在前面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时,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第一项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该条所表述的即继承人宽恕制度,该项制度填补了此前《继承法》立法的空白。宽恕制度,旨在当继承人犯错后给予了他们一个悔改的机会。尤其在独生子女家庭比较普遍的情况下,缺少继承宽恕制度,既剥夺了作为继承人的子女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有悖于作为被继承人的父母的真实意愿。因此,只要被继承人原谅了继承人,则适用宽恕制度,不再当然地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是在继承领域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宽恕了继承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愿意其继续继承遗产,那么法律则无需再加以干涉。在实践中,也不乏继承人实施不法行为后痛改前非,并得到被继承人宽恕之例,此种情形如果仍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对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来说,都是一种限制和束缚。因此,适当扩大相对丧失继承权的适用范围,增加继承人宽恕制度,既尊重了被继承人意愿,缓和了父母子女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促使继承人积极改正错误,弃恶从善,同时鼓励更多人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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