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客体,即继承的标的,继承权指向的对象,也就是遗产。所谓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遗产只存在于由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结束前这段时间之内。自然人生存时所拥有的财产不是遗产,只有在他死亡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遗留下来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处理之后,已经转归承受者所有,也不再具有遗产的性质。
(一)遗产的特征
(1)遗产具有财产属性。死者生前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方面,而可以被继承的只能是财产权利。社会主义继承制度彻底取消了身份继承,仅仅实行财产继承,而原属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不能作为遗产。
(2)遗产具有可转移性。遗产是可以与人身分离而独立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如所有权、债权等。基于人身关系发生的财产权,如接受扶养、赡养、抚养的权利,不能作为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这限定了遗产的范围,如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不属于遗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文简称《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3]、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4]
(3)遗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可以被继承的遗产只能是被继承人个人享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个人享有的合法财产包括被继承人单独所有的财产,也包括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非归被继承人生前所有而仅仅是由其占有的财产,如租借的财产,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的份额,被继承人非法侵占的国家的、集体的或者其他自然人的财产,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由个人所有的财产,都不能作为遗产。
(4)遗产基于自然人死亡的事实而确定。自然人的一切财产在其生前都不是遗产,即使是自然人活着的时候用遗嘱对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了预先处分,其被处分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仍不属于遗产。只有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才转为遗产,其遗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才能最终确定下来。因此,当自然人活着的时候,其他任何人无权提出“继承”生存自然人的财产的要求,也无权对其财产进行侵犯。当被继承人已经死亡,遗产分割完毕之后,遗产就转为继承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也不再称之为遗产。因此,遗产虽然基于自然人死亡这个法律事实而产生,却只存在于被继承人死亡后至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
(二)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自然人的遗产包括七个方面,概括起来有三大类:
1.自然人享有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例如,自然人的工资、奖金、存款的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
(2)自然人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自然人的房屋包括自然人所拥有的自住房、出租房、营业用房;自然人的储蓄,是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作为遗产的储蓄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自然人的生活用品是指衣物、手表、首饰、家具、家用电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娱乐用品等。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自然人的林木主要指自然人在住宅前后自种的林木和自留地、自留山上所种的林木。牲畜主要指自然人自己饲养的牛、马、骡、驴、羊等。家禽主要指自然人自家喂养的鸡、鸭、鹅等。
(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自然人的文物一般指自然人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所有的图书资料,如果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按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处理。(www.xing528.com)
(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这一般是指自然人个人购买的汽车、拖拉机、机帆船、农用飞机、农机具、生产加工机具等大、中、小型各类生产工具,以及城乡个体经营者、华侨、外国人在我国国内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内地(大陆)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2.自然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基于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里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即它既有人身权的内容,又有财产权的内容。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让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可以作为遗产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有:
(1)自然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自然人对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可以作为遗产依法继承。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作为遗产,但可由其继承人行使保护权。自然人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在其死后50年内,可由继承人行使发表权。
(2)自然人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专利权人对其依法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
(3)自然人在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商标权人对其依法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在商标的有效期内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应当在商标注册人死亡之日起1年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否则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5]
(4)自然人的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对自己的科学发现、创造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在获得的奖励中,荣誉证书、奖章和奖状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与继承;而奖金和其他物质奖励属于财产权利,在获奖人死后,可以作为其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
3.包括部分他物权及债权在内的其他合法财产
(1)自然人的他物权。他物权是指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按照一般民法理论,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承包经营权和公共财产使用权依法不得转移,因而不能作为遗产;典权和属于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和留置权则属于遗产的范围。
(2)自然人的债权。依照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属于遗产的范围。据此,不论是合同之债、侵权损害之债、不当得利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凡可以与人身分离的债权,都在遗产之列,都可以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3)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还包括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证券化的财产权,由被继承人享有的支票、本票、汇票、股票、国库券和其他债券,在被继承人死后都是他的遗产。
关于遗产范围,《民法典》继承编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由此可见,《民法典》通过概况式规定扩大了遗产的范围,诸如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类型亦可划入遗产范围,不仅顺应了经济发展,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充分的认定空间与裁判依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法律也认可了自然人更加丰富和多元化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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