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三个要素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分为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继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在继承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其他公民或组织;国家在接受遗赠的条件下,也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具有广泛性,是指在继承关系中承担义务的一方,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内的任何自然人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当被继承人留有未缴纳税款和未清偿债务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负有在承受遗产范围内缴纳和清偿的义务;在遗嘱附有义务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负有完成遗嘱要求的义务;其他自然人和各社会组织是不作为义务的主体,负有不得侵犯他人继承权、受遗赠权、酌分遗产权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继承开始之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其因为死亡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能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www.xing528.com)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主要是遗产。此外,还可以包括应缴纳的税款和应清偿的债务以及应履行的某种行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是继承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没有遗产,就没有继承法律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时若留有债务和欠缴的税款,该债务和税款也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在遗嘱中附有某种义务性要求,该义务也就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由此可见,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最主要的成分是遗产,但不仅限于此。
(三)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继承人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受遗赠人享有的接受遗赠的权利(受遗赠权),酌分遗产请求权人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适当遗产的权利(酌分遗产权),以及国家、集体组织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律关系的义务内容主要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具有在承受遗产范围内缴纳被继承人所欠税款和清偿被继承人未清偿债务的义务,履行被继承人在遗嘱中随附要求的义务;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负有不得干涉、妨碍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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