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区别是:
第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只能因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又称为生理死亡或者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在客观上终结的情况,主要包括自然人因病、因意外事故或者被人杀害等原因而死亡。被继承人生理死亡的时间应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没有医院死亡证明的,可以公安机关注销死亡人户口登记所确定的日期为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又被称为法律死亡或者相对死亡,它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推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一般以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的期间届满之日确定为失踪人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无论是自然死亡还是宣告死亡,都会导致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此,死亡是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必要前提,是继承开始的原因。而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因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产生。
第二,主体资格不同。前者是继承法律关系,因此它的主体主要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或指定的其他主体,它主要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基础。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人都限定于被继承人的亲属。如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遗嘱继承中也规定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而后者可以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任何公民、法人。
第三,内容不同。前者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不是等价有偿的,且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概括继承的,既可以继承财产而享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而后者一般是在等价有偿的原则上建立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有偿。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在性质上虽属民事法律关系,但有其自己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为:(www.xing528.com)
(1)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不适用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不要求继承人承受遗产以承担某种义务为前提,比如受遗赠人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就可以根据遗嘱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承法律关系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才发生继承法律关系。若被继承人未死亡或者被继承人虽然死亡,却未留有遗产,都不发生继承。
(3)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具有特定性。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客体仅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义务也由法律规定,不具有契约合意性。
继承法律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继承法律关系只包含了法定继承关系和遗嘱继承关系;广义的继承关系包含了一切的遗产的最终归属形式。从《民法典》可以发现,我国的继承法律关系包括:法定继承关系、遗嘱继承关系、遗赠关系、酌情分得遗产关系、遗赠扶养协议关系、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财产的归属关系。因此,我国继承法律关系采用的是广义的继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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