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民法乃至婚姻法中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所谓监护,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则称为被监护人。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弥补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一项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监护的历史沿革
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规定了两种监护人的创设方式及相应职责。对于未成年人所设的监护人,称之为保护人;对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所设的监护人,称之为照管人。前者的职责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后者的职责在于照管被照管人的财产,保护人与照管人总称为罗马法上的监护人。(www.xing528.com)
监护制度最早产生的基础是宗族制和家长制,当时背景下的监护人具有家长辅佐人、代表人身份,监护权则是基于身份而具有的支配性质权利,体现的是私有性。随着宗族制和传统大家庭的瓦解,普通家庭成为社会组成单元的核心,监护则不再被视为一种私人事务,监护人被视为一种公职,除有法定原因外,任何人不得拒任监护人,而国家也创设一定的司法和行政规范进行规制,可见监护向公法化、社会化方向演进的趋势。
近现代民法监护制度并未区分保护人与照管人,则均统称为监护人,仅因为被监护的对象不同而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监护。现代各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对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则各不一致,如美国对于成年人监护进行改制,废除禁治产宣告制度,建立以维护成年障碍者人格尊严和正常社会参与为宗旨的成年照顾制度;法国则规定成年人法律保护措施;德国同样废除禁治产宣告制度,改采照管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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