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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论:扶养关系变更及成立条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扶养人的变更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蕴含着这方面的内容。二是扶养成立的条件发生变化。这一水平也是扶养义务人对扶养权利人履行扶养义务的标准。

婚姻家庭法概论:扶养关系变更及成立条件

扶养的变更是指已经发生的扶养关系因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而相应变化。扶养的变更应本着有利于被扶养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扶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首先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当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合理的判决。

1.主体变更

在扶养关系中,如果只有一个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则不存在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的顺序问题,也不存在扶养人的变更问题。而当扶养关系人有数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有一定的顺序时,便会出现扶养关系人的变更。从世界范围看,关于扶养义务人和扶养权利人顺序的规定,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一是概括主义,即法律只作原则规定,具体则由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协商,或者法院确定。二是列举主义,即法律具体明确规定扶养义务人和扶养权利人的顺序。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扶养人的变更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蕴含着这方面的内容。从有关规定的精神看,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扶养人的变更:一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应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抚养义务人,即在父母健在并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没有扶养义务。但是,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成年的兄、姐则应依法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二是扶养成立的条件发生变化。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假设父母死亡时,兄、姐也没有成年,那么,兄弟姐妹应由有条件的祖父母抚养。待兄、姐成年并有扶养能力后,祖父母丧失了扶养能力,那么,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则由祖父母承担变更为兄、姐承担。

2.程度变更(www.xing528.com)

扶养程度是指扶养义务人应给予扶养权利人扶养的水平和标准。这一水平也是扶养义务人对扶养权利人履行扶养义务的标准。关于扶养程度的规定,一方面可以满足扶养权利人的需要,保障扶养权利人受扶养权益的实现,在扶养义务人扶养水平达不到法定的扶养水平时,权利人可以主张更高水平的扶养请求权;另一方面也限定扶养权利人的扶养需要,防止其提出过分的扶养请求。

扶养的程度受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和权利人实际需要的影响。一般认为,扶养的标准是扶养人应保证被扶养人的生活必需的费用,如衣食住所需的费用、接受教育的费用、医疗护理费用等。当然,扶养关系不同,法律要求扶养的程度也不一样,夫妻父母子女间的扶养,要求达到生活保持的程度,即使扶养人降低或牺牲自己的生活地位,也应维持被扶养人的生活,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有共生义务。而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只要求达到生活扶助的程度,扶养义务人在不降低或牺牲自己相当的生活水平之限度内,给予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但是,不管哪种扶养关系,扶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总有可能发生变化而影响扶养人的扶养能力。如扶养人经济收入的增加或减少,市场物价指数提高或降低等原因直接影响扶养人的扶养给付能力;同样,被扶养人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这就必然导致扶养程度的实际变化。

关于扶养程度的变更,我国《民法典》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上学、患病等原因,实际需求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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