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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论:扶养范围及请求扶养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承担扶养和请求扶养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一千零六十七条、一千零七十二条、一千零七十四条以及一千零七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不同亲属关系间的扶养义务,具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范围可正式明确,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家庭法概论:扶养范围及请求扶养

关于承担扶养和请求扶养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一千零六十七条、一千零七十二条、一千零七十四条以及一千零七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不同亲属关系间的扶养义务,具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范围可正式明确,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

(一)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扶养情形。《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互有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编中仍然沿用了这一规定。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夫妻关系为前提

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义务均以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为条件,无论婚姻实际状态如何,双方仍然处于合法夫妻关系时,则互相负有扶养义务;一方向另一方所负担的必要的扶养义务,实质即另一方所享有的请求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主要以扶养费的形式体现

扶养义务的履行主要以基本生活扶助和必要经济供养为限度,目的在于维系被扶养一方的基本生活水平,在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生活困难时,或者一方因年老、患病等原因确需生活救济时,另一方不予以扶助的,可依据法定义务规定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3.夫妻间扶养义务为法定义务

夫妻间抚养义务属于民法上强制性规定所设定的义务,即使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也不可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排除扶养义务之规定的适用,法定义务不得因双方意志而改变。当夫妻间因扶养义务的履行而发生争议时,主张扶养费用的一方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向另一方追索;若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而导致另一方陷入生活十分困难的境地,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罪,则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父母与子女间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广义的扶养义务的角度理解,父母与子女间的义务应分为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和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

1.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范围往往是全方位的,与对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扶助不同。无论经济条件如何,子女一旦出生,父母即使降低自身生活水平也应无条件地承担扶养义务,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的生存和生活,包括子女受教育的费用、生活所需等。但是,父母对于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则是基本的扶助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应不再依赖父母抚养,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因子女的成年而消灭。但因个人生理、心理、学习就业情况等差异,一部分成年人还需要他人抚养。例如大部分在校大学生读书期间并无基本生活来源,甚至后续升学后仍然无法以自身能力获得固定收入,目前社会常态仍是以父母给予生活费用为主;又如部分成年子女因疾病意外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具有获取生活来源的独立能力。所以,成年并不直接等于具有劳动能力,即使有劳动能力不等于有独立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社会中仍有一部分成年人还需要他人扶养,则父母在维持自身生活之外还应依法负有成年子女必要的生活扶助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扶养义务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参照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实质上与非婚生子女规定具有相似性。从被扶养人基本权益保障角度出发,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有所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虽以特定亲属关系为前提,但是子女应是成年子女。这实质上也是对扶养人扶养能力的适当考量,但在立法上很难将扶养能力标准量化。以年龄标准为界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原则上应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但是并非成年子女一定具有扶养能力。故此条规定应仅仅理解为将未成年人排除在法定赡养义务人范围之外,若成年子女自身生活困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仍然也可能因特定情势而无法认定为具有扶养能力。(www.xing528.com)

(三)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

祖孙本质是隔代亲属,一般情况下,祖孙之间不产生扶养义务,由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子女随之尽到自身赡养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亦可出现客观情况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尽到扶养义务。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据此可以总结出,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且可细分为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

1.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应是在两个前提条件之下产生。第一,必要的扶养能力。虽然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赡养义务,但义务的履行以其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自己的劳动收入及配偶收入能够满足自身和配偶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或者降低一定生活水平后仍有剩余的,才能视为具有基本的扶养能力。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无赡养能力或已经死亡。无力赡养主要指无法依靠自身劳动能力保证基本生活水平,无法满足自身及第一顺位继承人必要的生活、教育及医疗需求,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除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扶养义务原则上主要是一种生活扶助义务,以本身基本生存生活为首位,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不具有赡养能力,或者已经死亡的,按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由具有赡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抚养义务

一般情况下,首先存在扶养(抚养)关系的应是父母子女之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但若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丧失抚养能力或者死亡的,根据我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具有履行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抚养义务。但是,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有所不同,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义务仅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无条件的全方面抚养义务和对于无法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生活扶助义务,而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对于无生活来源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即使其父母死亡或者丧失抚养能力。当然,道德层面的帮扶不在讨论范畴。其次,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父母无抚养能力指其无法依靠自身劳动能力或者自身其他收入满足法定第一继承人及自身的基本生活、医疗需求,其中“父母”包括婚生子女的婚生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有收养关系的养父母。由于抚养教育能力被视为收养人符合收养资格的必要条件,故而有观点认为,在理解父母不具有抚养能力这一要件时可排除养父母,因为收养关系成立本身则要求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但是,收养人在收养关系成立时具有抚养能力并不意味着抚养过程中经济状况持续不变,也可能在生活过程中因某种原因丧失抚养能力,例如家庭经济状况因经营不善而恶化等,所以养父母仍然可能出现无力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最后,义务的履行需要义务人具有基本的履行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是其承担法定义务的前提,指其可以依靠自身劳动能力或者其他收入,如养老金退休金等,满足需要扶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和需赡养的父母必要生活、医疗费用后,仍具有扶助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经济能力。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抚养能力,则可根据具体经济情况和生活实际情况共同承担,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义务履行的方式,也可由当事人主动协商确定。

(四)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兄、姐对弟和妹负有附条件的扶养义务

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均应由其父母抚养,他们相互间并不直接产生扶养关系,仅在父母不能或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产生了扶养义务,但这一义务的履行仅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弟、妹,且兄、姐依据自身实际经济情况具有负担能力,但是此时若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样具有负担能力,是否还应该由兄、姐扶养呢?我国《民法典》中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本书认为,在同时满足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和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时,应视实际经济能力和生活来源情况进行分担,以保障被扶养人基本生活、医疗和教育需要为限度。

2.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以由被扶养人的先前扶养为前提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在自身具有扶养能力时,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处于生活困境的兄、姐应履行扶养义务。但是,无论是祖孙之间的扶养关系,还是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关系,均只是补充性扶养义务,应当区别于父母子女间、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补充性义务原则上都是生活扶助义务,都应当首先考量义务人自身的负担能力,即是否具有义务履行能力。

总而言之,被扶养人提出扶养请求权时应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被请求一方应当属于具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范围;第二,满足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的顺序要求;第三,除夫妻扶养关系、父母子女扶养关系外,其余扶养人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具有扶养能力为前提,且被扶养人具有受扶养的需要;扶养能力及扶养需要既包括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未成年人只能作为被扶养人,不能成为扶养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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