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之间,既有姻亲关系,又有扶养关系,类同于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
基于血缘的原因,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继子女和与其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之间,与其生父母之间是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成年,子女与后母或后父不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姻亲关系因为双方未形成扶(抚)养关系,也就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双方既不承担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权利义务,也不享有继承权。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其子女虽未成年,但不与后父或后母共同生活,不受其抚养教育。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也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只作为一般亲属关系对待。(www.xing528.com)
(3)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尚未成年,与后母或后父共同生活,并受其抚养教育长大成人而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中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事实,已使双方的姻亲关系转化成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即通常所称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虽无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双方发生与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4)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为继父或继母收养,形成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这种收养关系一经成立,继父母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即消灭,而养父母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即形成。被收养的继子女不再与送养生父或生母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生父或生母再也不用负担抚养教育该子女的义务,也不能享受该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双方相互之间均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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