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生子女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经否认确定的非婚生子女;妇女被强奸所生子女以及其他无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所生之子女。我国民间也把非婚生子女称为“私生子女”。
从自然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并无区别。但是,从生育的社会属性上讲,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经历了很大变化。古代社会的非婚生子女备受歧视,与婚生子女具有完全不同的地位。直到近代,许多国家的法律仍然不承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才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但目前仍有一些国家保留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区别待遇,如现行《日本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继承时的应继份为婚生子女应继份的二分之一。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1.准正的概念和缘由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特定缘由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所谓特定缘由,一是生父与生母结婚;二是法官宣告。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多设有准正制度。
(1)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在法律实践中,不同国家对准正的程序要求不尽一致。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只要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结婚,就产生准正的法律后果,无需其他形式;另一类是除了生父母结婚之外,还必须履行生父的认领程序,才发生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效力。(www.xing528.com)
(2)非婚生子女因法官宣告而准正。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之下:一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虽协议结婚但一方死亡;另一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虽欲结婚但存在婚姻障碍。在这两种情况下,应非婚生子女本人或婚约一方的请求,法官可以做出准正宣告。
2.准正的要件
(1)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
(2)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
(3)准正的依据是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
一旦准正生效,非婚生子女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产生一切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准正的效力通常是溯及孩子出生时。但是,个别国家也有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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