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并于日后出生的子女。早期法律区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一是为了传宗接代,避免血缘上的混乱;二是为了家庭财产继承时确认继承人的需要。近现代以来,立法的意义更多的是保障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权益。
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上看,婚生子女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该子女应为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所生;
第二,该子女的血缘来自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关系;
第三,该子女出生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关系消灭后的法定期限内。
由此可见,其生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根本区别。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
1.婚生子女的推定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其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是对子女婚生性和合法性的法律认定。(www.xing528.com)
母子(女)关系,基于母亲分娩的事实而容易确认。父子(女)关系的确定,因父亲在子女孕育、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较为复杂,有时存在血缘上的父亲与母亲之夫不相符合的情况,确认父子关系需要启动特别的法律程序。一夫一妻制使父亲身份的确定变得简单,仅依据婚姻关系就足以确认父子关系。婚生子女推定是最便宜、可行的确定亲子关系的办法,它从子女出生于母亲这一事实出发,直接认定子女与生母之夫具有血缘关系。
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做了规定,但推定的原则和方法不尽相同。如英国普通法规定,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不问其是否婚前受胎,只要在出生时父母之间有合法婚姻关系,子女就取得婚生子女身份。《德国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在妻受胎期间与妻同居者,所生子女为婚生;婚前受胎婚后所生,所生子女亦为婚生,即使婚姻宣告无效也不影响子女的婚生性。《法国民法典》规定,子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者,夫即为夫。夫妻双方结婚满180天以上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300天之内出生的子女亦为婚生子女。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婚姻法从未明文设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但实际上,法定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是按照婚生子女推定理论予以安排的。
2.婚生子女的否认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所亲生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由于确认婚生子女是依据法律推定的,所以婚生推定的结果应当允许当事人依据一定的事实予以否认。各国设立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是对婚生推定制度的一种合理限制。综观其他国家关于婚生子女否认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点内容:
(1)否认权人。否认权人即法定的享有否认子女为婚生的诉讼请求权人。有的国家仅限于丈夫有否认权,如法国、日本等;有的国家规定丈夫和子女均享有否认权,如德国、瑞士等。
(2)否认的原因。从各国法律规定看,对于婚生子女否认的原因,大多采用概括主义。一般来说,凡能举证足以推翻子女为婚生事实的,即可提出否认之诉。否认的主要原因是在妻子受胎期间夫妻未曾同居。在其受胎期间如有一次同居的事实,其否认权丧失。
(3)否认的效力。对于婚生子女关系的否认是身份法上的重大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决。在法院做出否认的判决之前,任何人不得主张子女是非婚生子女。
(4)否认之诉的时效。各国法律对否认之诉的时效作了规定,但其长短差距很大,短则只有一个月,长的将近两年。关于时效的计算,各国多规定从知悉需要行使权利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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