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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论:父母子女关系立法的演变历程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父母子女关系经历了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近现代的父母子女关系注重子女的保护和教养,父母的权利是为保护及教养子女的义务履行而设立的,有转为“子女本位的亲子法”的趋势。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废除了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并设专章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1980年《婚姻法》规定中以近三分之一的篇幅共计十一个条文规定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家庭法概论:父母子女关系立法的演变历程

父母子女关系经历了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纵观其历史,可以看出其经历了古代的“家本位的亲子法”、近代的“亲本位的亲子法”、现代的“子女本位的亲子法”的发展进程。[1]在“家本位的亲子法”中,家长具有主体资格,包括子女在内的其他家属均不具备主体资格,家长的支配权及于人身和财产的各个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亲权中的义务逐渐凸现,“亲本位的亲子法”既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以及子女应服从父母,也强调父母对子女的义务。近现代的父母子女关系注重子女的保护和教养,父母的权利是为保护及教养子女的义务履行而设立的,有转为“子女本位的亲子法”的趋势。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一原则被各国立法所接受,在制定亲子法时将重点放在子女权利保护方面。[2]

我国古代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庭制度。此时的亲权制度以家族为本位。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子女被视为家长的私有财产,无独立人格。[3]人身权方面,家长有绝对的对子女教令、惩戒和主婚等权力。如《吕氏春秋·荡兵》中“怒笞不可偃于家”,即家父保有鞭笞教令的权利。在财产权方面,父母也有种种为礼、法肯定的特权。“父母在、不有私财”“父母在不得别藉异财”等表明,家族财产属于家长所有,子女在财产关系上也依附于父母。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有关亲子关系的立法以保护子女权益为原则,父母子女关系趋于平等,形成了一个内容上倾于传统,形式上西化的亲权制度。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废除了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并设专章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1980年《婚姻法》规定中以近三分之一的篇幅共计十一个条文规定父母子女关系。2001《婚姻法(修正案)》确立了新型的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父母子女之间平等、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4]民法典》在第五编“婚姻家庭”的第三章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中,对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是当前调整亲子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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