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抚养方式却会因离婚而发生变化。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1.确定子女抚养的原则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须在此前提下,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1)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父母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的抚养。处于该年龄阶段的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尊重该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www.xing528.com)
此外,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3.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
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子女抚养归属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应予准予。
(2)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
(二)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
婚姻家庭法中的亲权是以主体间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发生依据的,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有权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出诉讼。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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