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离婚对当事人身份的效力

离婚对当事人身份的效力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离婚后,夫妻关系解除,双方可以获得再婚权。(二)离婚后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

离婚对当事人身份的效力

(一)离婚后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为而消除。离婚后,夫妻关系解除,双方可以获得再婚权。

(二)离婚后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为使子女的合法利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三)离婚后的拟制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所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同,是否解除,视情况而定。

1.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www.xing528.com)

由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当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应本着以下原则处理:

(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可自然解除。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受继父或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或继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或继母养大成人的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或继母晚年的生活费用应该继续承担。

2.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抚养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必然解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另一方面可以变更收养关系,由养父或养母一方收养。但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  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