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的方式商定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和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从而全部或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在我国历史上首次正式对夫妻财产进行了立法。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明文规定,但却允许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肯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在第十三条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了大量补充。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对夫妻约定财产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2020年,《民法典》又将原条文中的“夫妻”修改成了“男女双方”,这并不仅仅是简单的表述方式上的改变。未来期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对此进一步进行解释,例如双方在婚前签订协议时,还不符合“夫妻”的身份要求。所以婚前财产约定直接适用第十九条是有一定问题的,《民法典》修改为“男女双方”后,有望将婚前财产约定纳入婚姻家庭编调整的范围。
(二)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1.约定的成立条件
现行法律制度并未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条件作明确规定,但夫妻财产的约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还要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夫妻财产制约定属重大民事行为,是一种具有强烈身份性质的财产合同,其缔约当事人为夫妻双方或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因此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得由他人代理。
(2)约定必须由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夫妻财产约定须双方完全自愿,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约定不得超出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得规避养老育幼、清偿第三人债务等法律义务。
(4)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约定的内容(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比较宽泛,具体内容包括以下3种:
(1)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双方对上述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他方不得加以干涉。但是一般说来,这种约定制度应当同时就婚姻共同生活所需费用的分担加以约定。
(2)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除个人特有财产外,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财产,只要是合法所得,一律归双方共同共有。
(3)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约定的时间和效力
(1)时间。依法律规定,双方作出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之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婚前作出约定的,在婚姻关系正式成立之后才发生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作的约定,若采用的是分别财产制或混合财产制则应明确是否溯及既往。
(2)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和对夫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两部分。就对夫妻双方而言,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就对第三人而言,双方约定采用一般共同制的,原则上不会产生对第三人效力方面的争端;而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则有可能出现对第三人效力的问题,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对第三人有效,否则效力不及于第三人。
4.约定的变更和撤销
《民法典》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一般的民法原理,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在变更或撤销时,应遵循夫妻财产约定的一般原则,不得规避法律义务,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告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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