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既通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间接作用于生育关系,也直接调整生育关系。主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计划生育既然是基本国策,就要求全体公民严格遵守,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夫妻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第二,实行计划生育必须破除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由于封建礼制的影响,在我国“多子多福”“重男轻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封建思想还有一定影响,一些人由于受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不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多生。第三,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计划生育既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也是双方的一项法定权利。夫妻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同时,夫妻双方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育龄夫妻有权根据国家法律以及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
《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将计划生育确定为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但是,《民法典》删减掉了《婚姻法》第六条中关于“鼓励晚婚晚育”以及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内容,从立法层面删除了计划生育作为法定义务的依据。现行规定中,《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www.xing528.com)
另外,关于生育权的性质,我国并未在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学术界对此也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范畴,不以是否具有特定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根据这一观点则认为即使无配偶者也应当具有生育权。与此同时,另有观点认为,自然人并非任何时候都享有生育权,故其不应属于人格权范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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