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撤销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
(一)婚姻撤销的原因
1.因胁迫结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构成婚姻胁迫,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是婚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受胁迫者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或其近亲属;②行为人须有胁迫的故意,是通过自己的威胁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被迫同意结婚;③行为人须实施胁迫行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④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2.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就是说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对另一方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仍然愿意和患重大疾病的一方结婚的,当然可以缔结婚姻关系,法律承认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性。患病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告知义务,即不告知或者虚假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社会在进步,医疗手段也越来越先进,一些重大疾病慢慢能治愈了,所以立法对于重大疾病婚的态度产生了变化。在《婚姻法》中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的情形;而现在的《民法典》则规定,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的,属于可撤销婚。对于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可撤销事由的规定,在立法上还体现了对另一方当事人知情权的尊重。一般情况下,患有重大疾病应属于当事人的隐私。但结婚行为会形成亲密关系,会形成一系列权利义务,此时,患病一方的隐私权应让位于对方当事人的知情权,进而保障知情基础上的选择权。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这是立法的进步,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
目前,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还只是一个原则上的规定,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细节。比如,重大疾病该如何界定?病到什么程度需要清楚告知?如果之前的重大疾病已经治愈康复,且不会影响到后续的生活和子女健康,这种情况下还需不需要告知?诸如癌症这样的疾病,早期治疗成功,但不排除日后有复发的可能,这属不属于交代的范围?这些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会面临的不小的挑战,需要逐渐明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因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而引起的其他婚姻纠纷,如使用虚假身份、他人代理、登记手续不规范或证件不齐全等,当事人以此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婚姻撤销的请求权
1.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主体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原则,法律赋予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使其能够有机会自愿真实地表达自己对婚姻关系的态度,保护其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见,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主体仅限于另一方。
2.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胁迫结婚的,申请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需要注意,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受除斥期间的约束,除斥期间为一年,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超过除斥期间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这样的规定,可避免可撤销的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从而更好地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
(三)婚姻撤销的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婚姻撤销请求权人可以依诉讼程序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申请撤销婚姻时,若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还没有解决的,只能依诉讼程序撤销该婚姻。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四)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这里就不再重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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