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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拟制血亲的发生与终止拟制血亲关系以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由于身份关系种类的不同,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拟制血亲的可变更性,决定了它既可以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所以,收养关系主体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时间、人民法院准许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是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

婚姻家庭法: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自然血亲的发生与终止

出生是引起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基于出生这一事实而发生。出生的时间就是自然血亲发生的时间。这种发生原因不仅适用于婚生的血亲,而且适用于非婚生的血亲。这种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须当事人认可,也不需要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即使在生父母没有认领或者法律没有确认之前,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实际存在的这种自然血亲关系也是不能否认和改变的。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是古今中外立法的通例。自然血亲,除一方死亡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终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拟制血亲的发生与终止

拟制血亲关系以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由于身份关系种类的不同,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www.xing528.com)

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便形成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了拟制血亲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父母、亲生子女之间发生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养兄弟姐妹的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因一方死亡而终止,或者因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与被收养人的拟制血亲关系也自然终止。

2.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因抚养而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其形成原因有两个:一是基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结婚的法律行为;二是基于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抚养、教育的事实。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可因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和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但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时间较长,彼此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解体而终止。

拟制血亲的可变更性,决定了它既可以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所以,收养关系主体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时间、人民法院准许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是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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